受賄案犯復出當官又受賄 黨媒:還是臨時工

【新唐人2017年04月11日訊】浙江一官員22年前因受賄被判刑,之後竟然又出任副局長受賄被抓。日前,中共黨媒就刑事犯還能復出當官給出的解釋是——「聘用人員」。

4月10日,中共喉舌人民日報客戶端的一篇報導《官員22年前受賄獲刑 復出後任副局長再受賄》被各黨媒轉載。

報導稱,近日,浙江寧波餘姚一官員楊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31萬元(人民幣.下同)。

判決書指,楊某曾因犯受賄罪,於1995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2000年獲假釋出獄,2002年3月刑罰執行完畢。

根據判決書,2007年8月,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的職務之便,為寧波某有限公司在拆遷補償、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負責人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上半年,楊某再次利用上述職務之便,為餘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負責人俞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2009年7月,楊某利用擔任餘姚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之便,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中國新年前,楊某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現金8.5萬元。


楊某判決書。(網頁截圖)

楊某於2016年10月被餘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楊某身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24條第1款,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而楊某何以受賄獲刑期滿後又再次任職副局長?

黨媒《人民日報》對此解釋是:根據餘姚市檢察院2016年10月18日發佈的消息,餘姚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作人員楊吉華(聘用人員)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並已刑事拘留。楊吉華正是本案中的楊某,屬「聘用人員」。

諷刺的是,去年12月1日,《人民日報》官網人民網還轉載中青網報導「『臨時工』再也不能成為替罪羊」,對中共權力部門慣用「臨時工」來「背鍋」與「扛雷」進行批判。

該消息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表示,「狗永遠都改不了**的」。還有留言對中共官場的腐敗表示感慨,「有那個東西(錢)什麼都可以辦的」,「有案底,還能提拔副局,這裡面的故事比受賄好看吧?」;「只有你想不到,沒有他們做不到」。

(記者雲濤報導/責任編輯: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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