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燕益:論中國經濟危機的大爆發根源

如果說造成當今中國貧富差距拉大、內需不足、通貨膨脹、經濟結構扭曲、經濟崩盤,在諸多因素當中,非土地公有制莫屬!

土地公有制還使得百姓買不起房、貪腐遍地、環境遭到毀滅性破壞、民生凋敝、社會失序。在一個幅員遼闊廣袤的土地上,尤其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僅僅由於土地公有制的原因導致權力做惡的制度成本大大降低原罪深重,造成官富民窮,並推助了人性的貪婪與瘋狂。

土地公有制無疑為國家資本主義與權貴資本主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公有製成為一種巧取豪奪、肆意劫掠、損不足補有餘的手段。當權者利用制度上的便利輕易將形式上的國家資本主義轉變成權貴資本,這種權貴資本主義可以說是最糟糕的一種權貴資本主義!

無論財政、投資、金融都依賴於土地公有制這一機制、土地開發這條路徑。這就是所謂中國模式的內核。以土地開發、土地資本化推進經濟增長、工業積累,然後再以人為的土地增值作為手段繼續在開發、投資、金融方面推動整個產業、地方經濟發展,形成一個循環。那麼此時,那些真正可能具有價值的產業在這一過程中被擠壓淘汰,市場內生的產業結構優化調整被徹底斷絕,劣幣驅逐良幣。過度開發不過是不斷推高泡沫,這種模式、路徑的依賴,就是所謂的後發劣勢,政府的急功近利及投機行為蔓延到全社會的方方面面,一旦泡沫破滅,一切歸零。

不改變土地制度,永遠不可能消除腐敗,不可能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不可能節能環保,不可能民富國強。

無論是城市國有土地還是鄉村集體土地,都無法阻擋公權力的肆意侵奪。由於集體經濟中集體成員被代表的成本極低以及烏合之眾的原理,鄉村集體中的個體權益實現成本極高不可能產生真實的議價機制。公有制的土地在官家面前無異於無主財產、一本萬利!地皮生意從近乎無償征占到壟斷經營成為進一步劫掠民財的暴利工具!

土地自始至終沒有體現出任何的公有或者國有性質,眾所周知,即便在土地國有制的條件下,土地也是國家所有並非政府所有。

土地制度的設計,不僅關乎做蛋糕也關乎分蛋糕。土地制度需要尊重人的自然權利,從自然權利出發,是自然權利決定製度設計而非制度設計或者意識形態決定自然權利。回歸尊重私有產權,讓每一份權利都明晰合法,順應人性的訴求也會大大降低制度成本、交易成本。土地作為一項重要財產資源原本可以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雄厚資本和積極要素,反而成為市場經濟的重大障礙。

有人認為,按照所謂社會主義的本義,國有土地制、集體土地制應該被真正落實,實行名副其實的全民所有制土地制度、集體土地所有制制度,讓全體人民或集體成員直接分配國有土地、集體土地的紅利。但這個方案,從目前來看,制度成本及組織成本過高並且先天合法性缺失。無論面對公有制土地還是公有制企業,人們都缺乏足夠的自治能力。自治組織的邊際成本過高,這種自治精神與其用於經濟領域不如用在政治領域。

個體、集體、國家的產權不明晰,邊界不清楚,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風險,法律上的設計也變得異常複雜。不如確立單一的私有產權,在法律上簡單明了。

從發展階段和國民性來看,中國還是應該走私有化的道路。只有像以色列那樣的國家倒可以選擇一些公有制的方式(私有經濟、財產理念、權利意識充分發達的族群方有公有制可言,而那裡的公有制也絕不是國家強制的結果,而是個體選擇、市場發展的結果)。

土地資本化如果不走國家資本主義的道路而是走以私有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的道路,將其作為不斷充實提高民間資本的手段那麼則是另一種前景,就是民富國強。

促進資本民有化充實民間資本必將盤活投資、消費。土地私有化無疑將降低交易成本,同時土地長久經營的利益也得以確立。

那麼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現有土地如何分配呢?第一是原初占有。可以按照土地占有的現狀,由占有人分期補償相關利害關係方。第二是買賣交換。第三、國家拍賣,土地金納入全民福利基金。

推進國有資本民有化,誰都知道,這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可是專制既得利益集團不會輕易放下盤中之物,他們會以種種意識形態的謊言,拒絕這一改革。什麼國民經濟安全、什麼侵吞國有資產、什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等,總之他們會找到各種藉口,只許州官放火,不讓百姓點燈。

說得極端一點,即便是所謂的國有資產全部白送出去,它的所有權姑且不論,至少可以大大提高資產的使用效能,也比這種最壞的權貴資本主義即官占尋租制、公有無主制、官僚支配製要好得多!這種最壞的權貴資本主義大大助長了短期行為、破壞行為!

向權貴資本主義既得利益集團呼籲改革土地公有制無異於與虎謀皮,這就必然產生了憲政改革問題。財產權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之一,它涉及到法權上的重構,牽一髮動而動全身。

土地公有制曾造成一個國家和平時期三千萬人被活活餓死,今天又將造成一場不可避免的巨大社會災難。土地公有制是人民被長期剝奪、奴役、壓迫的重要根源,因此告別土地公有制是擺脫經濟危機、社會災難的根本出路,它需要全民的清醒認識!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相關文章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