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立國原則十一:人民有權推翻暴政政府

【新唐人2019年01月01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第十一項立國原則也非常簡單直白:當大多數人意志一致時,他們有權改變或推翻施行暴政的政府。

在《獨立宣言》中托馬斯‧傑弗遜說過這一段很有名的話:「審慎,要求我們不因輕率的原因而隨便改變長久運作的政府;人類的經驗也告訴我們,當人類能夠忍受邪惡時,他們會忍受,而不願去廢掉政府。但是,當暴政長久地虐待和掠奪,讓人民不斷受傷害時,人民則有權利、有責任推翻它,並建立起能夠保障他們安全的新政府。」

這個重要的概念在於什麼?就是在專制暴政情況下,人民推翻它的時候,人民是合法的,而不存在違法,人民有權利推翻專制,因為是權力在民,People are sovereign。

權力在於多數

權力在民的一個具體引申,就是權力來自於大多數人的意志,但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比如這100個人,乘著五月花號到了普利茅斯,定下「普利茅斯公約」,那麼公約不是100個人都投票同意的,投票同意的只有95個人,剩下的5個人就說,既然只是你們同意的,那我可以不遵守。不是的,這5個人也要遵守。這叫做權力來自於多數,但是必須全體遵守。

在這個原則下,少數人不能因為不滿意而造反。個別人或者少數人總是可以申訴不滿、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如果他們對政府不滿,他們不可以推翻或改變政府,因為他們是少數。唯有多數才可以改變政府。

多數可以隨時改變政府

不僅多數可以推翻政府,如美國獨立戰爭推翻英王統治那樣,而且多數人意志一致,他們就可以隨時改變政府,也就是說當人數超過一半之後,他們可以改變政府,而且可以隨時。

如果確定了:一、主權在民;二、多數決定的原則,那麼,先父們要把美國設計成什麼樣的政體才可以讓這樣的原則順利起作用呢?這就是我們下面講的第十二項原則。

──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責任編輯: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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