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冤獄12載 法輪功學員賀立中矢志不渝

【新唐人2019年05月06日訊】遼寧省撫順市法輪功學員賀立中曾遭冤獄9年,不久後,2016年12月9日又被撫順市順城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關押在遼寧省女子監獄。2019年4月14日,冤獄期滿,她出獄回家。

被綁架、構陷

明慧網報導,2016年4月15日,撫順市望花區建設派出所副所長劉洋帶兩輛警車、十幾個警察,闖入賀立中的家,綁架了賀立中及到她家做客的法輪功學員趙靜,當晚將兩人關入撫順南溝看守所,

家屬聘請律師介入。律師到建設派出所找相關人員劉洋等人了解情況,他們說:「是國保讓抓的,跟我們沒有關係,我們只管抓人。」律師又到撫順市國保大隊找辦案人員魏振興及隊長彭越,他們卻說是派出所抓的,讓去找派出所,說他們國保大隊只管審批。國保大隊與派出所之間互相推諉,誰也沒有說明抓人的理由、誰也不承擔抓人的責任。

律師告訴這些警察:「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修煉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資料也是合法的。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公民不能修煉法輪功,也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發放法輪功資料違法。」

在趙靜、賀立中沒有觸犯任何法律的情況下,劉洋、魏振興、彭越等人編造證據、捏造罪名,把所謂的案卷材料送交順城區檢察院。順城區檢察院的郝麗娜用這些編造的所謂犯罪證據向順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看守所裡遭非法庭審

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時,撫順市順城區法院在撫順市南溝看守所開庭,審理趙靜、賀立中一案。

在法庭上,兩位律師就公訴人提出的所謂證據逐條地予以駁斥,明確指出,起訴書所提供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有些證據簡直就是無中生有、胡編亂造。而且公訴人出具的這些所謂證據與指控的罪名也沒有任何關聯性,都是無效證據,因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律師強調指出:迫害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的,是對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用刑法第300條起訴法輪功學員是錯誤適用法律,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兩高是執法機關,只有執法權,沒有立法權和解釋法律的權力,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律師說:「起訴書對本案當事人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公訴人沒有就指控的罪名提供有效的證據。因此公訴人對本案當事人的指控不能成立,請法庭依法裁定本案當事人無罪。」

趙靜、賀立中兩人也都分別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在場的公檢法人員,法輪功要求自己按「真、善、忍」的標準修心向善做好人、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是最正的修煉法門。

她們當庭揭露了「天安門自焚」是江澤民為了抹黑法輪功而導演的一台假戲,目的是為了煽動人們對法輪功的仇恨。她們說:「希望你們不要被謊言所矇蔽、欺騙,不要盲目追隨江澤民迫害好人,不要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惡買單。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要擺放好自己的位置,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儘管律師和兩位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有理有據,但順城區法院罔顧法律,於2016年12月9日做出所謂的判決,對賀立中誣判3年;對趙靜誣判5年。兩人不服此判決,上訴到撫順市中級法院。撫順市中級法院又作出維持非法原判的終審判決。

再度身陷囹圄

中共迫害法輪功近20年來,賀立中曾兩次身陷囹圄,這一次是被關押在遼寧女子監獄。在監獄裡她共熬過了12年。

賀立中揭露,遼寧女子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非常殘暴、非常邪惡,酷刑普遍存在。她被關押在11監區五小隊,一個小隊有60多人,獄警三天兩頭任意搜身。監獄規定去廁所、水房等任何地方都得三人一起行動,被關押的人沒有任何做人的權利和做人的尊嚴。

獄方令所謂「幫教」(專門監管法輪功學員的人員)對每個法輪功學員進行「轉化」(逼迫放棄修煉)迫害。在賀立中要出獄的前兩天,獄警還開會造聲勢,說賀立中所在的這個小隊的「幫教」做得好,意思是這個小隊的法輪功學員都「轉化」了。

賀立中一聽,這是在撒謊,欺騙法輪功學員。等獄警講完,她就說:「我9年大牢都沒有轉化,3年更不能『轉化』了。」

賀立中回家後,發現工資卡被警察當時抄家時抄走了。賀立中去銀行辦理掛失、辦理新工資卡,卻被告知,從2018年下半年她的退休金就被停止了,讓補交她被非法關押期間已經領取的退休金,然後才能正常領退休金。賀立中說:「這種陰損的經濟迫害,只能證明中共的邪惡。」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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