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臨沂公安局與浙永康公安局相互推諉造冤案

日前,記者從北京前往山東省臨沂市採訪為刑事案件鬧劇的事情是真的嗎?據了解,在押人龐思軍系民營企業家,是臨沂市郯城縣歸義鄉的普通村民,因家境貧困,外出打工。走南闖北好多年,由最開始跟著別人打零工,再後來慢慢的當小工頭,再後來慢慢的承包工地,在寧波、徐州、廣州等地常年做承包市政頂管工程項目,在這經營的20餘年間,龐思軍主要靠信譽、使企業漸漸地越做越大,手裡也有了一定的積蓄。

但是龐思軍心裡就想著回歸家鄉,造福家鄉百姓,為自己家鄉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不能因為自己有錢了,就忘了根!龐思軍常掛嘴邊的話就是「富不還鄉等於錦衣夜行」。所以,2008年,龐思軍舉家回歸故土,打算在臨沂闖出一片天地,也為當地經濟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回歸之初,臨沂通達路與金六路交匯處出現泥沙下陷、河面坍塌,如治理不當,將對周圍生活片區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多家公司也曾參與治理,但均無功而返。由於多年的頂管、施工經驗在身,該項目最終找到了龐思軍,希望龐思軍盡力而為,不論問題解決與否,盡力即可,了解龐思軍的人都知道龐思軍是一位責任心極強的人,最終龐思軍日夜勘察監督,最終不負眾望。對此,甲方不僅支付了工程款還給予獎勵,不僅完美解決了此次難題,也獲得了本行業人員的尊敬,名聲在外。
2008年,龐思軍的弟弟龐思棟成立了山東碩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洋公司),也投身於建築行業,在臨沂承建了臨沂核瑞環保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廠基礎建設項目,並多次參與該公司的污水處理廠擴建、改造,龐思軍引進了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為與國企項目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14年,在龐思軍的牽線搭橋下,中國核工業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承包的臨沂核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30萬平方米,1-28#高層住宅,位於羅莊區的總造價6.5億的鳳臨新城壹號社區;中國核工業中原建設有限公司承包的臨沂市羅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臨沂市羅莊區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市政BT項目全都如期開工,BT項目1.7億元包含12個子項目,琅琊王和金七路項目1.02億元,上述工程均是龐思軍為了臨沂的美好發展做出的不懈努力的見證。
一、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項目受關注
2009-2010年間,羅莊區政府招商引資,打算發展沂河路片區,翁明海、李笑玲夫婦(夫妻二人原籍均是浙江永康市)來羅莊區考察,欲尋找一位當地投資人進行項目合作,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推薦了龐思軍,龐思軍也有意參與該項目的合作,為家鄉的發展做出貢獻。
2010年2月2日,龐思軍與翁明海的妻子李笑玲,作為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華昶公司,最初公司股東是李笑玲與龐思軍兩人,期間雖經多次股東變更,但公司實際股東仍然是李笑玲與龐思軍,其中龐思軍實際持公司60%的股權。由李笑玲出任華昶公司法人,任期三年,翁明海擔任公司監事,並進行了工商登記。
2010年2月3日,經臨沂市公安局特種行業管理處審查、備案、合法刻制了公司公章(編號為3713300023401)、財務專用章(編號為3713300023402)、法人章(編號為3713300023403);2011年7月9日又刻制了編號為3713300037267的合同專用章;2011年7月13日,因華昶公司行政公章出現起鼓現象影響使用,又刻制了編號為3713300037266的新的公司行政公章。此後,公司再無刻制新的公章,且公司公章和合同專用章一直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管,公司財務章及法人印章一直由公司財務部保管。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從公司的財務處離職,但是並未將其負責保管的公司銀行U盾以及印章進行交接,而是偷偷將公司其他財務人員保管的銀行U盾、法人印章等帶離公司,交給李笑玲和翁明海。銀行U盾、公司法人章等一直在翁明海夫婦手中。需要說明的是:在2013年7月23日召開股東會議前,從未上交公司。

據悉,華昶公司成立後,先後與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政府簽訂了《項目投資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並與2012年依法獲取了土地進行開發建設。2012年9月17日,項目奠基,而後進行施工建設。

二、違法騙貸後,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遲遲不予立案處理

翁明海、李笑玲利用劉方濤、劉強、吳士民、田健、謝俊美、段友濤、張廣銀、熊傳文、張樂琪簽訂虛假銷售合同騙取貸款, 騙貸總金額:575萬元整,並承諾事成後給每個人5%的佣金。

反映人龐丹丹,依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臨沂監管分局、山東省銀保監局提交了查處申請和複議申請。山東省銀監會作出了【魯銀保監行複決字(201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已經認定了該事實,並責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臨沂監管分局予以調查和處理。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龐丹丹,依法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進行報案。2018年7月16日,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立案,作出了《立案告知書》,但是至今並未對翁明海、李笑玲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李笑玲等人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 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騙取銀行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證據為:1、魯南國際工業品採購中心現金繳納明細;2、《購房合同》;3、【魯銀保監行複決字(2018)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4、《立案告知書》。三、涉嫌虛開發票,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和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相互推諉,至今卻遲遲不予立案處理。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選擇性執法。

2014年,李笑玲的侄女李佩佩,從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辭職後,將公司的法人印章、財務章和支付款的銀行U盾偷盜走,交給了李笑玲,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進行支付款項,致使公司無法正常運營。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於2018年1月18日在平邑縣人民法院開庭時提供的證據「李笑玲的筆錄記載,2013年6月,按照規定,應保管在公司財務室的法人章、U盾系其侄女李佩佩將全部U盾、法人章,未經公司總經理龐思軍、財務經理呂桂風同意,祕密竊取,交給李笑玲,李笑玲自此非法占有公司財物。」李笑玲涉嫌職務侵占罪,李佩佩涉嫌盜竊罪,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對李笑玲和李佩佩的違法犯罪事實並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選擇性執法。
2013年7月23日,為了公司正常的運營,股東們召開股東大會,在大會上讓李笑玲和翁明海交出公司的法人印章、財務章和支付款的銀行U盾,遭到了翁明海和李笑玲的嚴詞拒絕,公司將上述印章強制收回。並且此次股東會議,也依法決定更換法人,將法人更換為龐思軍。
李笑玲報警稱遭到了搶劫,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報案。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以職務侵占罪將反映人龐丹丹的父親龐思軍抓捕。
2013年7月24日,李笑玲在開完股東會議的第二天便將公司的帳務進行凍結。後來,翁明海和李笑玲私刻印章,私自將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帳務的1000萬元轉到自己的個人帳戶上。
翁明海、李笑玲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涉嫌私刻印章罪、職務侵占罪。李佩佩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反映人龐丹丹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進行了報案,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給反映人出具了【臨公羅(刑偵)不立字(2018)23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稱沒有犯罪事實,更未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也未對三人採取強制措施,明顯包庇翁明海、李笑玲和李佩佩,涉嫌選擇性執法。
2018年,翁明海和李笑玲又一次報警,稱其遭到了搶劫,追究龐思軍的餘罪。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把監獄服刑的龐思軍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在費縣看守所,將王保學、王帥帥和左歡樂進行了刑事拘留,現分別羈押在了費縣看守所、平邑縣看守所。
四、相同的情況,卻不同處理,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2018年5月17日,反映人龐丹丹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控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虛開發票罪。
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告知反映人將案件移交給了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但是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稱未收到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的移交材料。二者涉嫌相互推諉,行政不作為,包庇翁明海和李笑玲。
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臨商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中,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答辯稱:2013年7月23日之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翁明海,李笑玲只是法人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
但是,在【(2015)臨羅刑一初字第186號】《刑事判決書》中,僅僅追究了龐思軍等人的虛開發票罪,但是並未追究翁明海、李笑玲涉嫌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虛開發票罪屬於單位和組織共同犯罪,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並未依法追究翁明海和 李笑玲的刑事責任,僅僅追究了龐思軍的刑事責任,一樣的罪名不一樣的對待,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和羅莊區人民法院涉嫌選擇性執法。
五、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指控龐思軍「搶劫罪」遭質疑
1、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選擇性執法
2019年1月18日,在平邑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保學、王帥帥、左歡樂三人的「搶劫罪」一案中,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交的新證據,就是2014年龐思軍案件中的一份錄音,但是該份錄音並不是完整的,而是選擇對龐思軍及王保學、王帥帥、左歡樂不利的一段,並且該份錄音是由翁明海和李笑玲於2014年就提供給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因為領導幹部插手,所以用了該份錄音對龐思軍、王保學、王帥帥、左歡樂等人採取誘供的方式來網羅罪名,對龐思軍這一位本地民營企業家進行打擊報復。
2、錄音中涉及翁明海、李笑玲涉嫌私刻公司印章、騙取銀行貸款、虛開發票、職務侵占、挪用公款等刑事罪名,至今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並未依法對二者採取強制措施,對龐思軍判了四年九個月,現在還有網羅罪名追究其餘罪,明顯屬於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司法案件,導致普通的股東之間的民事糾紛拔高為刑事案件,破壞「營商環境」。
並且,在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臨商初字第76號】《民事判決書》中,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答辯稱李笑玲與案件的當事人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的印章,不是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在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的備案的印章,而是李笑玲私自刻制的印章,並且收取的房款定金打入了李笑玲的個人帳戶,公司並未收到相關房款,屬於李笑玲的個人行為。李笑玲涉嫌職務侵占、私刻印章,反映人龐丹丹向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進行投訴和舉報事實,但是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並未依法對李笑玲的犯罪事實進行立案和對其採取相對應的強制措施,明顯包庇,涉嫌選擇性執法。
3、2019年12月20日,反映人龐丹丹父親龐思軍和叔叔龐思棟的案件第三次在臨沂市費縣看守所開庭。在庭審中,公訴人拿著翁明海和李笑玲的違法犯罪的事實證據採取了推理的方式,對龐思軍和龐思棟涉嫌職務侵占罪進行指控,明顯屬於選擇性執法。
綜上,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涉嫌選擇性執法,將山東碩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人和大股東龐思棟和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股東龐思軍進行刑事拘留,將山東碩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帳目和材料查封,導致擁有國家二級建設資質、擁有一百多管理人員的公司目前處於停止運營狀態,因為帳目被查封,無法正常的支付和結算,出現了大量的民事訴訟,給企業信譽造成巨大的影響。龐思軍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導致其失去了對山東華昶置業有限公司的經營權,同時其股東的權益也被非法侵占,卻得不到合法的保護。
反映人龐丹丹向媒體的求助,請求媒體進行監督。在法制健全的今天,我們相信司法會公平、公正的審理,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要放過一個壞人,從而彰顯司法的公平。對此,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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