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又加碼 罪名增「活動」2字擴大打擊面

【新唐人北京時間2020年05月27日訊】中共「兩會」強行推出的「港版國安法」草案,已引發國際社會強烈關注和譴責。然而週二(26日),中共又更改了部份條文內容。有分析指出,中共此舉將原本「個人行為」的概念,擴大到「組織行為」,加大對港人的打擊力度。

香港電台披露,中共人大在週二下午舉行的主席團會議中,通過了「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的數處修改。其中之一是將草案原本提到的「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更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增加「活動」的概念。

然而,「港版國安法」最受爭議的第4項,也就是中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可在香港設立機構的條文,則沒有更動。

台灣中央社引述曾經手國家安全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的分析說,「行為」二字的概念或範圍,在中共的法律上有具體和明確的界定,但「活動」二字的概念則比較抽象,且範圍比較模糊。

張冬碩指出,在中共法律規範上主要是用「行為」的概念;而在涉及恐怖主義和間諜等非常有限的國安領域法律規範時,才會用到「活動」的概念。

他認為,中共在「港版國安法」草案中作出上述修訂,是想「警示」香港民眾,這項立法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不單是「個人的行為」,還涵蓋「組織、團體和機構」的行為。

(記者蕭靜綜合報導/責任編輯: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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