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誠:思考張玉環案之異常

1993年在中共領導下被司法機關錯誤認定為「殺害同村兩個孩子」,被冤判死緩、經江西高級法院核准後在監獄度過近27年的張玉環,今年8月4日,江西高院又改判他無罪了。這當然是一個值得高興的好消息。可是高興之餘,我認為我們必須思考:為什麼在沒有新的證據證明「事實」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僅通過審查原有案卷就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結論?當初說有罪的是他們,如今說無罪的也是他們,我還發現該案存在著一些反常之處,想與朋友們探討。

首先,改判的反常。中共當局是一個死不悔改的政權,還記得被冤殺的「聶樹斌殺人案」吧,在元凶供認殺人後,中共司法部門為了避免他們錯判錯殺好人的案子被揭露出來,曾多次給元凶施加壓力,要求他不要再提該案;被拒絕後,甚至直接把案子資料從案件中刪掉,以掩蓋他們的罪行。在元凶不斷堅持——人就是他殺的情況下,真相才得以大白於天下。而佘祥林和趙作海兩個冤案,都是在被司法機關認定的被殺者多年後又突然活著回來了,在除非把已認定的死者殺掉才能掩蓋這些冤假錯案,在別無它法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才改判他們無罪,並給了受害者一定的補償。而張玉環案則是在家屬聘請的律師介入後,僅憑通過審查案卷就發現原來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確定該案屬於冤判的錯案並改判被告無罪的。這與「背著牛頭不認髒」的中共一貫做法完全不同。

再者,張玉環在監獄裡的時間之長不對,與常規不符。說到這裡,很多朋友可能不明白這為什麼不對。因為按照中國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等法律規定,被叛死緩的罪犯只要在監獄裡服刑兩年內沒有新的故意犯罪,就應該可以自動被轉為無期徒刑(少有例外)。而無期徒刑在判決生效服刑兩年後就可以改判為有期徒刑,通常是改為16到20年之間(多是如此)。注意:這裡不是「應該」,而是「可以」。也就是說,如果監獄認為你表現不好,改判有期的時間可以繼續拖下去。這個決定權完全掌握在監獄和當局手裡,只要被改判了有期,就可以按照「積分」依法不斷地獲得減刑或假釋。

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司法部授命全國各司法廳實行「積分制」管理。司法廳按照每一個犯人每月3分的標準,劃撥分數到各監獄(有特別立功的可以另外申請)。監獄拿到這些分數後,一般情況下,只給犯人每月0.8到1.5分(各監獄有所不同),截留下來的分數則由監獄和監區支配。說白了,就是可以用這些截流的分數來賣錢。

你可別小看這些分數,那可是決定服刑者能否早日出獄的命根子。原則上,一個犯人得到1分就可以換取得到提前九天的假釋,或者四天半的減刑(因為殺人,放火,投毒,強姦等重刑犯或累犯只能減刑,不能假釋)。也就是說,服刑者每賺到1分,就可以早離開監獄9天或者4天半(政治犯除外)。而每月給誰多少分,服行者要不要被扣分,監區的獄警就可以決定。這等於變相地賦予獄警給服刑者加減刑的權力,故服刑者最怕被扣分。所以,很多二警官(管理犯人的犯人)在監獄裡為「分」試圖幫著監獄奴役壓榨難友,也正因如此,只要給監獄裡說了算的獄警行賄,每月就可以拿到更多的「分數」。

目前按照中國的現行《刑法》規定,單個罪名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觸犯多項罪名的合併執行,一般最高不超過20年(極端情況可以判處最高 25年)……。即使按照每月僅1.2分計算,每年張玉環就應該有至少被減刑兩個多月的分數。20多年下來,他至少應該被減刑4年多。這個是很保守的算法,通常情況下服刑一年就能獲得3個月的減刑,而張玉環從2004年到2018年有過6次減刑。照此計算,即使不被改判,張玉環也應該在7年前就經過減刑出獄了,而不是當局所說的,若不改判,他要等到2021年6月才會刑滿釋放。

有一種可能是,《刑訴法》和《監獄法》中有關減刑假釋的前提條件是:「服刑者必須認罪服法」的霸王條款。這意味著別管事實上有罪還是沒罪,只要不認罪就不給你減刑。這等於是從法律上肯定了司法機關的辦案百分之百是正確的,否定了客觀存在誤判冤判的可能性。而「百分之百正確」,即使是在法治系統健全的民主國家也無人敢這樣說,何況在法律只是專制工具的獨裁體制下!張玉環案若不被改判,他必須等到在監獄裡坐滿近28年的原因,很可能是由於他的不斷申訴被視為「不認罪」而影響了他的減刑。

其實,在沒有監督制衡的共產專制下,黨就是法。不管小監獄還是大監獄,共同之處都是沒有講理的地方。分析張玉環案之異常,可見這樁當事人蒙冤坐牢近27年後終於得以改判無罪的冤案,在這近27年裡還有多少冤中之冤!事實再次告訴世人,不建立監督制衡的、健全的民主法治制度,冤案只會越來越多,中國大地就不會有講理的地方。

(轉自自由亞洲/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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