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互动第五百一十二期】卫星插播与新闻发布会(上)

【新唐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热点互动》节目,我是林云。7月3日中国大陆又一次发生电视插播事件,中央电视台的十三个频道和南方九省的十二个频道同时被覆盖。那么在7月7日,中共的组织部副部长李景田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记者会上公开出来辟谣。那么这两件事有什么关联呢?背后又有什么原因呢?今天我们请叶宁律师和评论员韦实先生来给大家作一个分析。二位好!

韦实,我想先问一下您,那么中国这两年来不断的有电视插播事件,从中央台到地方台好像都不能避免,那这一次这个事件又是怎么回事?是插播了些什么内容?

韦实:其实插播,比如说像这次的卫星算是影响范围比较大,以前有很多次像这种对有线电视网的插播,那么以前也曾经插播过比如说像江泽民卖国,法轮功真相一系列的事情。那这一次实际上是这个…,大概像你刚才说的这么大范围遭到了信号的覆盖,大概将近十五分钟,最后画面定格在一个“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这样一句标语,然后开始黑屏两分钟。

那么大纪元报也采访了亚太卫星,就是被插播的卫星,他总部在香港,他发言人讲说,我给你讲的话都是已经规定好的了,那么具体内容不方便透露,因为他们说他们不想讲具体插播内容是什么。

林云:也就是说亚太卫星公司他们不肯说插播的内容?

韦实:不肯说插播内容,而且说这个我能回答你的已经有规定了,就是基本是这么样一个状况。但是虽然我没有看到信号,根据各方面在国内民众的反馈,读者的反馈,他们知道是和《九评》、退党有关的,而且也谈到了有《九评》这么一个书也好,文章的存在,也谈到了境外现在将近三百万人退党这么一个现象。

林云:那您认为,在中国为什么会这几年这么多的不断地发生这样的卫星电视被插播的事件?都是什么人有可能会干?

韦实:那么以前就是说,曾经在大陆插播的像那个吉林省插播有线电视那是法轮功学员,那么这个刘成军最后因为插播被虐待致死,这个都已经有报导了。那么这一次,香港法轮功发言人简鸿章他们说,这个需要插播卫星资金的能力,这个法轮功也办不出来没有这方面的事情出现。

那么我个人认为,像这次集中的插播很可能是中国大陆的民众利用了比说像这种卫星记录号或者是说现在在逐渐技术普及前提下,很可能会有一个小成本,或者说在一个大面积比如说用几个天线把功率加强来插播,这么一个情况的出现。

那么这一次讲到《九评》退党,我觉得还是说比较可能的是中国的民众发现了这个中国共产党的本质之所在,也知道了海外这种退党潮,那想在国内把这种信号用集中的方式传递给中国的民众,那么我觉得这是比较有可能的解释方法,因为像这种,并不是对一个有线的插播,也不是一个局部的行为,所以我想可能是一批民众有同样想法的人集中在一起。

林云:就是说这样的一些信息在中国的媒体来讲,是公开的媒体看不到的,所以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插播的形式让百姓知道这个事,是吧?

韦实:我觉得就是说,现在来讲其实是:插播的是什么比谁插播更重要!因为插播的是什么呢,是九评和退党。而现在来讲就不光是中国人关心,西方的媒体包括加拿大和澳洲也在关心这个事情,因为出现有陈用林、郝奉军等人间谍网的铺开。

那么对中国而言,其实这是很不公平,在海外很多的中文媒体也好,西人媒体也好,都在大规模的报导这个退党的事件,而中国人自己不知道,那么这样情况下,让中国人知道退党我觉得是对中国人,特别是党员最大的一个负责。

林云:而且报导的那些有将近三百万人的退党,这个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就是在大陆的人士他们来退党的,是这个消息是吧?

韦实:这个其实是在大陆的人退党的人数是要比海外来的多了,而且据这个退党网站的负责人知道,基本上各个省的比率都是比较稳定的,而且每天退党并不只来源某几个地方,来源全国,是这么一个范围。

林云:那叶律师,这次刚才他(韦实)提到的是干扰的是亚洲的叫做亚太卫星集团,那么他们的人出来公开表态就是说,这个插播行为是违反了国际的电信准则和国际公认的一个准则,那您认为这个插播事件是违法的吗?

叶宁:国际电讯和国际通讯公约这个就是说禁止插播的事件,那么就是说根据公约,未经允许的这种电讯转播在公约是禁止的,根据公约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当然我们问题要看到,就是说我们在讨论合法和非法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说某种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么首先不合法是针对合法这个而言的;如果一个国家他本身没有不存在这种法律准则和合法性的这种行为、规范和行为环境的话,那么这个很难就是说构成不合法的这样一种认定。

首先我们来看这个插播的…,而且当国际电讯公约把对插播行为从国际范围进行规范的时候,那么他并没有设立双重标准,也没有设立多重标准,那么这就是说国际通讯公约的标准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的个人、所有的团体包括主权国家本身的行为。

那么我们来看一看中国政府实际上他从1949年10月1号他夺取了全国政权以后,一直是对信息进行了垄断性的控制,而且对于人民进行洗脑,他所控制的信息是通过对信息的筛选,对于信息的制造,对于信息的全盘控制,并且对于信息完全按照符合中国共产党的特权集团的利益进行加工处理以后,再给人民传播的是他第二手的信息,是经过处理以后的信息,那么实际上这些信息是被扭曲的。

中国共产党实际上他自己每天都在插播,比如讲我是自由亚洲电视台的评论员,我们自由亚洲电台的听众打电话来每天都是来诉苦的,就是说他自由亚洲电台对中国合法的传播被中共插播了,他用中央电视台高强度的信号,播出中央电视台的信号劫持了自由亚洲电台的电讯频道,而且不断传出敲锣打鼓的声音。

那么实际上我们说像这样一种插播行为,发生在集权主义的中国,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因为你从更高层次的法律,我们知道国际电讯公约是关于无线电转播和信息传播技术规范层面上的法律,那么这个技术规范层面上的法律它是低于国际公约当中的有些比较高层次的,法律我们知道是有层次的,在国内法律系统当中宪法是最高的,具最高的层次,宪法下面有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

在这个情况下,行政法规是具较低的法律层次,那么宪法是最高的层次,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就是说相当介于宪法和行政规范之间。我想国际电讯公约这样一个法规,他在国际公法法体系当中它是出于行政规范的体系。

那么我们来看更高的法规是怎么样规定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九条就明确的规定信息自由和信息传播,就是人人都有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那么根据这个人权公约第十九条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在十九条延伸出来的规定,信息自由是国民的…,任何谛约国政府应该遵守的国际义务,要确保和尊重这个公民得到不经政府处理加工和垄断性控制这样一种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五十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非法的剥夺人民这种基本权利。

而这种插播事件,虽然不符合国际电讯公约所规定的技术性规范的方式出现,但它是打破中共对人民这种获得自由信息垄断性的支配和控制的这样一种封锁的基础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为它真正的实现了,它是试图以这种技术性规范去推展和实施联合国世界人权公约第十九条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那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府是谛约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已经签了字,本来这些国际条约就要求签字国政府在签字那一天起就要修改自己国内的立法和国内的作法,国内的行政行为,以便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联合国国际条约的规定。

那么这些国际条约,中共显然都已经破坏了,也都违反了。那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一种插播事件是对这种践踏国际公约,这种非法行为的一种纠正,是一种民间自发的补救措施。这是一种非常正确、正当的行为。

林云:是,不仅是合法的,也是正义的一种行为。

叶宁:是,不仅符合法律规范,而且符合道德规范。

林云:那么说到插播,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前几天我在网上看了一篇文章,有一个人署名叫广东阿武,他说他要代表广东的几百万的有线电视观众控告中共,说是近二十年来,他们在收看香港电视的时候,一直被中共肆无忌惮的在插播,而且是二十多年不停止的这样去插播,侵犯了他们获取这种资讯的权利。那您认为就是同样的插播事件,作为广东阿武的话,他的这种控告是不是能够成立?

叶宁:因为他的这种控告不仅能够成立,而且他的这种控告在两个法律层面上都是能够成立的。因为他作为中共的这种国家插播行为的受害者,他不仅是插播行为的受害者,作为插播行为的受害者的话,他可以根据国际电讯公约来争取司法补救,那同时他还被剥夺了这个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那么中共通过插播这种不合法的方式,他剥夺了人民得到没有经过筛选、没有经过中共过滤的这样一种自由信息的权利。

所以广东阿武所反应的,实际上是十三亿中国人民被剥夺的干干净净的获得或者公平的参与信息传播的这样一种权利,基本权利。所以广东阿武他如果要进行这种司法补救行为,他不仅可以依据国际电讯公约,而且他还可以根据这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他甚至还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虽然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一个很难符合现代意义上真正宪法的定义。

林云: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就只能先聊到这里,我们在下一集节目里面将继续这个话题,感谢两位参与了节目。观众朋友们,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次节目将继续这个话题,再见!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