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千名司法官员 还成了功绩?

【新唐人2009年3月11日讯】在两会诸多热点之中,“反腐败”和“司法公正”始终牵动着民众的目光。3月10日下午的“两高”工作报告里,有一组数据格外引人关注。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披露,去年以来,各级法院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决不姑息迁就,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其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披露,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58 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4人。

由于两份报告中均缺乏纵向的数字比较,我们无从得知去年以来司法腐败是更为严重了,还是趋向缓和了。但“两高”的工作报告将这些查处数字归入“自身工作”之中,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最高法院的这一数字被放在第三部分“坚持从严治院,加强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第五小节“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重点解决司法不廉、司法不公问题”。最高检察院的这一数字则被放在第六部分“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第四小节“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乍一看,近千名司法官员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反倒成了“两高”加强“自身建设”的一大政绩。即便中国的官场向来不缺坏事正说的智慧,但这样颠倒成绩与问题,在逻辑上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如前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于去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这个外力介入的查处行为显然不是最高法院“自身建设”的结果。相反,它表明的是最高司法机关同样存在腐败问题。从报告中分析,似乎去年最高法院一面在“从严治院”,一面又有712人在违纪违法。这样的悖论难以向公众解释清楚。若真在“从严治院”、“切实加强”之下,腐败都是如此严重,哪一天治院不“从严”了,反腐倡廉建设也不“切实加强”了,司法腐败岂非还要更糟?

任何一例司法腐败个案的发生,其背后都有管理不严或预防不力的根由。司法机关在司法不廉、司法不公还时有发生的当下,理应正视问题,通过自省来找出自身的不足。一年的工作,总有好的方面,也有坏的方面。司法腐败无疑属于坏的方面。好的方面要向人大报告,坏的方面也要向人大报告。“两高”与国务院一样,均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只说好话不说坏话,甚至坏事也要正着说,公众完全看不到对问题的自省与反思,这样的报告就难以称之为“负责”的报告。

当然,腐败并非司法领域特有的产物。尤其是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期的阵痛之中,司法构造还难称完善,司法权也缺少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正因为有了这些制度上的缺憾,司法腐败才随之被催生并始终处于明滋暗长的迅猛发展中。

从腐败的本质看,只要存在不受有效制约的权力,腐败就有可能发生。于司法现代化的艰难转型中,司法腐败现象也许难以避免,但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腐败缺少足够的自省。司法机关要得到多数公众的支持,就必须有直面司法腐败的勇气和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

一个有生命力的司法体制是有能力防止司法腐败的体制。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设计。纵观“两高”的报告,并未见到对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等现象之所以发生的根源剖析。既然对司法官员违法违纪的具体数字“两高”均能做到毫不避讳,对问题的正视和对根源的追问也无须遮掩。要相信,越是开诚布公的报告,越能赢得公众的心。(原题:查处千名司法官员功焉过焉)

(转载自大旗社会 本文分析不代表新唐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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