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2.27”王凤特大冤案家属伸冤

【新唐人2009年5月29日讯】

伸 冤 书

彻底查清王凤死因、揪出幕后真凶,严惩杀人凶手

伸冤人:蒋富文,男,29岁,资源县保险公司职工,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丈夫

伸冤人:蒋雨茜,女,3岁, 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女儿

伸冤人:王在民,男,56岁,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父亲

伸冤人:唐淑姣,女,55岁,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母亲

伸冤人:王修英,女,33岁,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姐姐

伸冤人:王修辉,男,32岁,系资源县2.27案件死亡王凤的哥哥

我们是资源县2.27案件死者王凤的亲属,从2.28日王凤尸首被县公安局组织武装警察抢走控制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见过了。本案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为何迟迟不将尸首交还家属???我们曾多次要求县公安局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尸体解剖,查明王凤死因,追究滥用职权致王凤无辜坠楼死亡的凶手,但是,桂林市公安局,检察院介入本案已经过了18天,为何至今连一个简单的死亡报告都没有??肇事单位县公安局也一直在回避我们,不给我们一个说法!王凤的死亡到底是什么原因?王凤的尸体到底记载着什么罪恶的痕迹?我们认为王凤之死有以下疑点:

王凤的死亡原因为何至今无定论!!!

从王凤死亡到今天已过了18天了,肇事单位县公安局至今还没有一个死因的定论,那份没有盖章没有签名的《关于资源县2.27事件调查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上只是指出“死者王凤系高坠头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但至今为止只是对尸体作过尸表检验,而尸表检验根本不能得出死亡原因,只有通过尸体解剖才能得出直接的法医学死亡原因证据。所以,现在《通报》仅仅根据死者尸体上存在的部分损伤,符合高坠过程中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特点,就断然作出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结论是极其不科学的。试问,有高坠伤是否就能排除其他损伤的存在?有高坠伤是否就可以肯定是此高坠伤致死?有高坠伤就一定是死者自己造成的?

一、王凤头面部挫裂伤如何形成

通过对尸体的观察,王凤的头顶部有一挫裂伤,脑浆崩裂,可以证明一个事实:王凤最先接触地面的是头顶部而不是头面部,也就是说,王凤从高处坠落到地面,是头顶部先着地,紧接着才以仰卧位全身着地,形成头顶部高坠伤。但从尸体表面可见,王凤左颧骨有明显的挫裂伤,门牙缺失, 应是二次创击而成,如果王凤自行从楼顶跳下,不可能形成两个着力点,也就是说,王凤头面部的挫裂伤形成原因不明。

二、王凤手掌的擦伤如何形成

观察王凤尸体可见,王凤双手手掌处有大面积的擦伤,而坠楼现场没有任何的障碍物,王凤的手部擦伤从何而来??

三、王凤头顶部致命挫裂伤形成不正常

按县公安局的说法,王凤是从公安局四楼楼顶跳下,从现场观察到,四楼楼顶有60公分高的围栏,如果王凤是自己跳下的,理应先爬上围栏,从围栏上跃下,不应是头顶部着地,而应是头面部或双脚先着地。

四、王凤落地的角度不正常

如果王凤坠楼的真相如县公安局所说的,那么,王凤的身体在坠楼时一定会与楼房形成一定的角度,但是从被移动过的现场来看,尸体坠入地面的位置,离楼房的距离实在太近了,不符合物理学曲线运动原理。王凤坠楼现场有一鞋脱落,这肯定是有人对其审讯时把她压在栏杆处威胁,因她不服而把她推下楼的,而且,家属到达现场时,尸体已被移动过,形成头部接近楼房而脚部远离楼房的姿势,是否尸体落地时与楼房的角度更近,某些有专业知识的人为了掩饰这个证据而搬动了尸体?

五、资源县公安局为何不保护第一现场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第197条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由公安局负责现场勘查,“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死因。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王凤就躺尸在资源县公安局的办公室前,现场却遭到破坏、尸体被转移。公安局刑侦大队作为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保护第一现场的重要性,但是办案人员第一时间不是保护现场,而是在不通知王凤家人和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破坏现场,居心何在?

六、王凤死亡前即2月27日上午11点15分到11点45分之间活动不祥!!!

如果真如《通报》所说,王凤于2月27日上午11时15分“出现”在资源县公安局办公大楼楼顶,并于2月27日11时45分“独自”从楼顶跳下身亡,《通报》使用的是“出现”一词,也就是说王凤到达楼顶时是有人看见的,那从王凤“出现”在楼顶到 “独自”跳下身亡,中间长达半个小时,这半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事,王凤接触了什么人,为什么没有查清通报?

七、关于王凤的死亡方式政府对外表态为何不一致

死亡方式,是指导致死亡的暴力是如何付诸实施的。由他人实施暴力而导致的死亡称为他杀﹔自己实施暴力而导致本人死亡称为自杀﹔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而致死亡称意外死亡。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第235条、第 243条的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死因”,资源县公安局是本案当事人,不能做出该项认定,但资源县政法委也不能视法律为儿戏,面对王凤生死命案,除了一个没有落款没有盖章的书面《通报》以外,竟然没有作出一份认定王凤为“死亡”的正式书面结论!?

《通报》只是说“王凤……独自一人从县公安局办公楼楼顶跳楼身亡”,这份通报虽然没有署名,但却是专案组在王凤尸体被转移时宣读的稿件,专案组为什么不按规定写明王凤的死亡原因:自杀、他杀、还是意外死亡,而是含含糊糊的写什么“独自一人……跳楼身亡”,是专案组不懂书写规范,还是没有真正查清王凤的死亡方式,抑或在回避王凤的死亡原因??3月5号的《今日资源报》也是做了同样的报导。

但3月6日《南国早报》却报导“资源县县委政法委认定:该女子跳楼是自杀行为。 抛开县委政法委是不是法定的死亡原因认定部门不说,资源县委政法委在法医鉴定结论“死者王某系高坠头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未涉及“自杀”或“他杀”的情况下、在没有得出尸体解剖的刑事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对资源县以外的报纸宣布认定王凤“系自杀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县委政法委为什么不敢在本地的报纸上刊登王凤身亡属“自杀”的结论呢,很明显就是怕激起民愤,怕破坏了他们粉饰的资源县表面的和平与和谐。

八、按《通报》的说法,王凤是从四楼楼顶坠落,但据知情人透露,有两个12岁孩子看见,王凤是在与公安办案人员争执时被人从三楼公安办公室门前推下楼的。

综合分析尸体呈现的头面部挫裂伤、头顶部致命挫裂伤、手部擦伤、尸体落地时的角度及“出现” 在楼顶到“独自”跳下身亡之间半小时活动不详,再加上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的种种不正常反应,我们更加坚信:王凤并非死于自杀,王凤不是独自一人从公安局办公楼楼顶(四楼)跳楼,而是在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楼被推坠楼身亡!!!!

王凤作为“寻舋滋事案件”证人被传唤,

系行政以权压法、公安机关滥用职权

一、王凤如何能成为“寻舋滋事”案件的证人

王凤是因为其夫蒋富文涉嫌“寻舋滋事”案件而作为证人被传唤的,我们有必要看看蒋富文的寻舋滋事案。

2009年1月19日22时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源支公司总经理李敏在其宿舍门口被两名蒙面男人袭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但因县长黄永跃、县政法委书记韦文周是李敏的同乡(县城传闻县长、县政法委书记这二人中有一人除了是李敏的老乡还是李敏的情夫),由于同乡义气,县长、县政法委书记对此案的高度重视导致县委、政府对此案的高度重视,要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侦查。

那什么是“寻舋滋事罪”呢,寻舋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寻舋滋事罪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殴打伤害无辜”,假设蒋富文真的参与了此案,也是有针对性的打击与自己在工作上有利害冲突的李敏,蒋富文谈不上“无事生非”,李敏也谈不上“无辜”,所以李敏之案根本构不上“寻舋滋事”案。

李敏在案件中所受损伤仅仅为轻微伤,连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到,仅能称为一般的治安案件。资源县公安局却为此事大张旗鼓,不仅成立了专案组,还要在电视上悬赏三万元追凶??并且立功心切,乱猜乱疑,把“寻舋滋事”的帽子强加给蒋富文,先对蒋富文进行刑事拘留,再用跪、吓、打等恶劣手段逼蒋富文的妻子王凤作伪证,足见公安机关再办案时并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盲目服从了长官意志!

显然,王凤正是在行政以权压法、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下成为一个“重大”案件的证人的,案件本身就折射出某些官员内心深处的特权意识,以及对群众疾苦和下属权利的漠视。

二、王凤如何被传唤

按《通报》所述,2009年2月26日下午,县公安局专案组办案人员以资公刑询通字【2009】4号通知书,通知王……至今为止,家属没有见到所谓的“资公刑询通字【2009】4号通知书”,也不知道是在何处、以何种方式送达给王凤的。就算现在有一份通知书存在,而王凤已逝,根本无法得知王凤是否接收和签字。

三、王凤如何能被拘传问询18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第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而对作为证人的王凤却连续传唤了18小时之久,而且是从第一天的下午一直到第二天的早上,从法律上讲,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连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情理上讲,办案人员难道不知道王凤尚有一三岁的小孩在家,而丈夫还关押在看守所?

关于王凤在被非法传唤期间所受遭遇

一、尸体检查显示,王凤双手手腕有明显的对称状捆痕 ,大腿内侧有多处伤痕,门牙缺失,双膝盖红肿,很明显,公安局在王凤接受传唤时使用了警械,并对王凤实施了体罚。

二、王凤裤头皮带失踪,裤头纽扣缺失,裤头拉练头缺失

王凤从公安局出来后,打电话给朋友哭诉:“我吃亏了”(资源方言,是身体受到非人的折磨或女性受到性侵害的含蓄表达)。公安局的问讯从26号下午持续到27号的早上8点,中间有一个漫长的夜晚,而被彻夜审讯的是年方29岁年轻女性。审讯完哭诉: 吃亏了,之后又回到被审讯的地方衣冠不整的坠楼身亡,这一切说明了什么,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凤在被审讯的时候遭受到不公正的侵害,甚至是性侵害。

王凤的尸体为何被控制,有何法律依据

如果王凤是“独自”一人跳楼身亡,那么本案根本就是一个意外事件,公安部门在出具死亡证明书后就可以结案,可以将尸体交给家属处理,公民尸体的处理权在其家属,如果家属有足够的财力,愿意保存尸体,谁也管不着,也不该管。而本案相关部门却出动 200多名干警,其中特警100余人,全副武装,荷枪实弹,在没有死者家属、单位领导在场和认可的情况下,草草尸检,武装抢尸。现在十多天过去了,只有王凤的丈夫蒋富文可以看到,还要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如果王凤不牵涉到刑事案件,相关部门有什么权力扣押尸体,而且现在这个“相关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都还不清楚。

资源县公安局在此事中应该回避

尸体一经解剖,如果最终的结论是公安局办案人员有责任,那么,接下来就是涉及公安自身利益的一连串反应: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的饭碗,相关领导的乌纱帽,公安机关的形象……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公安局是利害关系人。按照“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则,所有围绕这一事件的调查,包括是不是该强制控制尸体的决定,公安机关都应该回避,更不应直接参与到抢尸过程中来。而现在由公安机关把另一方当事人的尸体强制保管,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在程序上是不正当的。

家属强烈要求

1、由区公安厅、区检察院联合派出专家组,聘请包括广西医科大学专家在内的法医参与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

2、查清王凤在死亡前半小时即2009年2月27日上午11点15分到11点45分之间的活动情况,最后接触的人员。

3、彻底清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严惩相关责任人员。

凶官恶警猛于虎,平民百姓怎安生!今天害死小王凤,明日又将害何人?此冤情十分重大,受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凶手却逍遥法外,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家属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家属和乡亲几百人陷入了悲伤之中,所有资源老百姓惶惶不可终日,不知下个死于非命的会是谁?如此惨状,如在资源无法昭雪,只有进京击鼓鸣冤,就是再搭上几条人命,也要一洗冤屈!!!!

滴血泣盼!!!!!

伸冤人:蒋富文,

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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