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村整体评估 有待国土法上路 

【新唐人2009年8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29日电)“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三读通过,可有条件强制迁村。不过,若要全面检讨危险地区居民迁移,而非只限莫拉克灾区,仍有待国土计划法上路,才能全盘整体评估。

莫拉克风灾引发强制迁村程序讨论,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规定若因安全堪虞或违法滥建的土地,经与原住居者取得共识,得划为特定区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强制迁居、迁村,适当安置。

营建署官员表示,莫拉克灾后重建特别条例将处理这次灾区的迁村、迁居、安置等议题,但台湾还有其他许多地质敏感地区,必须由国土法整体规划并管制。

国土计划法草案规定,为尊重原住民族生活型态及需求,有关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经营管理,符合国土计划内容规定者,可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但必要时可限制居住,或强制迁居。

国土计划法一旦上路,有两种情况需强制迁村、迁居,一是地方复育计划规定需强制迁居者,二是有急迫安全疑虑,也需迁居、迁村,但将由国土永续发展基金给予补偿,补偿方式包括现金或容积移转。

除强制迁居外,高山农业等国土保育争议生产活动,也可能成为国土计划法的限制发展项目。

举例来说,若小王目前在违法敏感区种菜,国土法上路后,小王马上有受罚之虞;若小王种菜属现行区域计划合法范围,但不符合国土法,小王可得到10年缓冲期。

官员解释,这10年缓冲期间,政府将依财源多寡、补偿优先顺序等,例如以征收土地等方式“买回”小王土地,去除不符合国土法的使用项目;但若政府补偿财源不足,或小王不愿接受补偿,10年缓冲期过后,小王就等同违法使用,同样会受罚。

官员表示,为筹措补偿、奖励等财源,根据国土法草案,未来内政部将成立国土永续发展基金,基金财源来自国土保育费、政府预算、台电、自来水公司缴交一定费用等,作为奖励金、国土监测、迁居生活支出、补偿等所用。

近期莫拉克风灾引发迁村讨论,却也引发部分原住民强烈抗议,认为迁村等于“灭村”,甚至北上总统府抗议。

国土法上路后,需要强制迁居、迁村范围将更大,但政府会藉由现金、容积移转等方式给予补偿,希望让民众保有开发权利,转往其他可开发区域发展;针对现行合法、但不符合国土法的开发项目,也将给予10年缓冲期。

顾及原住民不愿迁村,营建署也研拟让山坡地居民把土地租给政府,但由居民帮忙政府造林,领政府的薪水,希望能同时兼顾居民生计及国土保育。

这场改革已可预见敏感区居民、生产活动将首当其冲,不过,国土法上路不代表要马上迁村。民众生命可贵,这场风灾教训应让国土法尽速上路,迁居、迁村等规划才能及早开始,也才能争取更多详细规划、协商时间,达成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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