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委会将修法 精神疾病纳劳保职灾给付

【新唐人2009年9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9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将修法,劳工若认为因工作压力罹患精神疾病,可向劳保局申请伤病认定,不限精神疾病种类,只要经3位医师把关,鉴定为职业病,将发给职灾伤病给付。

若外界对于法规预告修正内容没有太大歧异,劳委会预计10月底完成法制修正,11月生效实施。

劳委会劳工保险处处长石发基表示,一般疾病若与工作因果关系明显,可列入职业病种类表,申请劳保职业病给付;但精神疾病要判定是否与工作有关较困难,国际劳工组织 (ILO)也未将因工作压力造成的精神疾病,纳入职业病种类表列项目。

石发基说,参考日本采个案鉴定的经验,劳委会采“项目开放、审查严谨”精神,透过修改“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让劳工申请认定。

他表示,一般个案认定由1位医师根据数据和病历即可判定;精神疾病的认定为求严谨,将由3位医师共同把关。

精神疾病可分为10类,有精神分裂症,躁症、忧郁症等心情障碍,与压力关连的精神官能症,脑组织病变的精神疾病,也有在幼儿青年期致病的过动症。未来劳保受理认定若不限类型,劳工只要认为与工作压力有关,上述精神疾病都可申请职业病认定。

目前精神疾病虽然没有列入职业病种类表,但并非不能申请职灾伤病给付,自认因工作罹病的劳工可先向劳工保险局申请职业病给付,若劳保局专科医师认为有疑义,再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但若第一关的劳保局专科医师认为致病原因与工作无关,则会直接否决申请,不易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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