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下的酷刑(中)

【新唐人2009年10月8日讯】我接着上一讲的话题,也即论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的第二个问题:中国的法律现状与司法实际状况。首先,是法律现状,在上一讲中我已经谈到,中共专制暴政下酷刑相当普遍,受害者不但包括普通刑事犯、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所谓信仰犯就是家庭教会成员和法轮功学员,而且包括中共失势的官员、军官,即便像刘少奇这样的人,也同样难逃酷刑的迫害。

表面上看,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都明文规定酷刑行为系犯罪行为,应当与予严厉的惩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禁止酷刑。而且中国于1988年签署并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共一党专制独裁的罪恶政治体制,国人既无结社自由,也没有任何新闻媒体自由,没有思想言论自由,司法独立更无从谈起,因此根本不存在对中共现行政权任何有效的制约力量。

而所谓法律监督或者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形同虚设,要么根本不存在。因此酷刑的大面积恶性发生是可想而知的。而所谓中国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多种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确实防止酷刑的发生之论,纯属自欺欺人的谎言。

就实体法而言,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污辱,刑法用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这三项法条,明文规定施用酷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严禁监狱、居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进行体罚虐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刑法第245条报复陷害罪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酷刑行为,后者以酷刑进行报复则同时构成行刑逼供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报复陷害罪,应当数罪并罚。劳改法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在监管期间应当实施严格管制,严禁虐待用刑。

此外法官法第32条,检察官法第35条,警察法第22条,国家赔偿法第15条均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还有与酷刑相关的其他法条,比如非法拘禁罪(第238条),污辱罪(第246条),伪证罪等等。上述法律确实明文规定禁止酷刑、刑讯逼供。然而郑恩宠在狱中因举报,却受到狱方唆使犯人方海暴打,导致眼睛出血,狱方随后却将他关禁闭5个多月,并恐吓他要他承认是他自己撞伤的。清水君、朱虞夫同样受到狱方指使的重刑犯人暴打。刚刚出狱的严正学也披露了他在狱中履次三番受到狱方指使的重刑犯人的酷刑虐待。至于郭飞雄在狱中同样屡受酷刑虐待。

上一讲中我们提到的马三家劳教所将18位法轮功女学员剥光衣服后,投入男监牢,这种邪恶的行为更是最下流的酷刑。像类似郑恩宠一样遭遇的政治思想犯、信仰犯、法轮功学员比比皆是。

就程序法而言,刑事诉讼法对反酷刑及预防酷刑也做了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方式方法收集证据。

同时第46条规定的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旨在消减警察用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意义。该法还规定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污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第96条规定的所谓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传,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种规定与国际社会同类的规定相距甚远。即便如此,实践中根本得不到执行。比如,郭飞雄的律师刘士辉,因为代理郭飞雄的案件,居然被中共当局强行停业9个月!

由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的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的原则,如果真正能够实行,能够有效的制止行刑逼供行为的发生。酷刑之所以普遍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逼供。而逼供之主要目地,就在于获取口供以便定罪。当然最近发生了一系列对政治犯的刑讯逼供,对政治犯的酷刑,比如对高智晟,对郭飞雄的酷刑,已经超出了获取口供的需要,完全是为了污辱,为了人格羞辱,摧毁人的人格尊严,包括对大量法轮功学员酷刑也是出于这个目地。

如果严格执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律无效原则,应当是可以大幅度减少酷行的另一动因,从而大量减少酷刑的发生。而实际情况却是,迄今我没有看到中国法院有任何以该第61条规定而否定相关证据的案例。像郭飞雄被判刑,就是个最经典的案例。郭飞雄的有罪的供述,就是他两次被高压电警棍电击生殖器以后,取得的证据,而相关的法院居然照判不误。

像高智晟和郭飞雄这样全球闻名的著名人士尚且受到酷刑,我们可想而知,中共专制暴政下的酷刑现象是多么的普遍。问题在于酷刑的证明非常困难。因为中共警方不可能主动承认,而刑讯逼供当时,没有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而参与酷刑的责任人比如警察,或者受纵容的那些犯人更不可能自动承认。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取得医学上的证据,或将举证任倒置,也就是说由被告人举证证明,他在指控的时间和地点没有实施酷刑,这才是合理的。

但是中国相关的法规并无任何此种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则往往以查无实据为由,否定刑讯逼供的指控、及酷刑的指控。最高法院1999年3月8日,颁布了一份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可以防止被告人可能采取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公开审判还可以使被告人在法庭上揭发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使用酷刑,刑讯逼供问题,以便使这些罪行为公众所知,促使司法机关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但实际上中共法庭对绝大多数所谓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以及法轮功的案件,或者所谓敏感案件,都非法或变相采取秘密审判的方式,目地在于黑箱作业,迫害政治异议人士。比如杨天水、郭启真、严正学、张建宏等案件,全部都被秘密审判。实际上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是所谓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对所有的敏感案件实质上也都是变相秘密审判。比如马亚莲强制拆迁两次被劳教案。 上海黄浦法院不顾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强列抗议,强行在看守所内“公开审理”,还有大量采用小法庭,或者故意安排大量官方人员占据法庭的方式,达到秘密审理的目地。这方面的案例,杨佳案也是个典型。

1998年1月19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共同联合颁布了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及时将其请示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察机关。

第11条规定,对不是国家机密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做了相似的规定,但是上述规定与民主国家相关规定相距仍然甚远。即便如此实践中仍然得不到执行。因为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并不依法办事,而是根据中共当局的政治需要任意妄为,特别是对中共重点打击的对像,比如政治良心犯和法轮功,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是常态。

我曾经连系四次被拒绝会见法轮功学员瞿延来,而他的案件跟国家秘密毫无关系。在为郑恩宠申诉时,同样被反复拒绝会见。此外,看守所往往故意拖延,或者是故意以经办人出差为由,无理拖延律师会见。而重大敏感案件当地律师往往不敢受理,而是由外地律师异地办案,因此就大量增加律师办案的费用,人为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

此外,还有一些程序规定本来也是旨在防止或是纠正酷刑行为,但由于有法不依,而形同虚设。以上是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不得扣押、拖延,阻挠人犯、犯人或为家人的申诉、上诉控告检举材料,而实际上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往往被非法任意剥夺。

我在办理清水君案期间,清水君一共给我写了八封信,我只收到过两封,而且狱方禁止他阅读报纸杂志和任何政治书籍,甚至连我邮给他的一箱经济学专著也被原封退回。而郑恩宠申诉案,上海狱方故意以阻止律师会见的方式,阻止他在刑事申诉书上署名,目地在于阻止他申诉,而且他曾给我写过数十封信,我连一封都没收到。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有关反酷刑的国家责任和国际法的义务。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联合公报、宣言、备忘录等多种形式。还有反酷刑条款的国际法文件,主要有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处罚宣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地方酷刑和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中美洲预防酷刑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公约等等。1948年世界人权公约宣告,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这是最早确立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原则的国际法规定。

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七条,除了重申上述规则规定原则以外,并规定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药物或科学实验。所谓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即以人道及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国际法的这的规定,相当具体。举例来说,根据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各立约国有如下责任和国际法的义务:

第一,应当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实施酷刑的理由。上级官员或政府颁及的命令不得援引为实施酷刑的理由。

第二,如果有充份的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个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引渡逮捕。

第三,保证将一切酷行行为,包括实施酷行的企图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定为刑事罪刑,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的惩罚。

第四,对管辖领土内,如果有被控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应当审查所获情报后,确认根据情况有此必要时,将此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确保此人留在当地,并应当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

第五,应确保有适当理由,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应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确保声称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审查。

第六,应当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完全复原。

第七,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未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

根据上述国际法原则,中国当局有义务对酷刑指控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公正调查。郭飞雄妻子张青,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分别于2007年的6月6号,正式代表郭飞雄提出控告书,责成中国政府按照其国家责任和国际法义务,对广州公安局和辽宁公安局进行公正调查。但是迄今中共当局未采取任何措施,与之相反,法院却依靠酷刑取得口供强行判决郭飞雄五年徒刑!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有关司法实际,中共官方有人不时的宣称,现在是中国人权状况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是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指出,中国地方执法人员经常采用酷刑,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嫌疑犯的供罪口供。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司法人员涉嫌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恶劣的手段逼取口供,或以长时间的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身体伤疼或死亡等行为。

王副检察长仅承认每年记录在案的酷刑案件有30宗,而事实上中共当局历来隐瞒事实真像,加十倍甚至百倍的浓缩它的犯罪行为。我们知道,比如法轮功学员,10年来受中共酷刑致死的人员至少达3250人,没有一例是官方记录在案的酷刑案例。同样的,家庭教会成员被中共酷刑致死的人员高达上万人,致残者两万多人,同样没有一例是官方记录在案的酷刑案例。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三次报告称,199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侦处刑讯逼供案件409起。1997年立案侦处412起,据统计1998年1至7月,全国法院共受理行刑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54件,其中判决有罪的是150件,无罪的是4件,判处刑罚的136件。另外在1997年全国在押犯144万,监狱警察28万,而全年共查处严重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监狱警察55名,其中被判处刑罚的14人。

按照这个逻辑推论,中共警方的行刑逼供率仅达到万分之二,而1997年立案查处的行刑逼供案412起,1997年被查处的55名警察只有14人被定罪,也就说犯罪率仅有1/4,但是1998年1月到7月查处的154件行刑逼供案判决有罪者达150件。换句话说,有罪率高达97%。从这刚才一个是97%,还一个是万分之二,由此可见中共当局,随心所欲编造数字,谎言欺骗国际社会,欺骗国人至为明显。

根据我办案的经验告诉我,中共的刑讯逼供率,至少在90%以上,李和平律师也证实,他办的案件刑讯逼供率至少90%以上。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些刑讯逼供案件无论案情,实际处理情况,从不见中国的电视、报纸、杂志报导。我做为执业21年的辩护律师,几乎在中国的报刊或专业杂志上,从未见到任何这种报导。正由于中共舆论导向故意掩盖真像,所以使得刑讯逼供酷刑恶性案例根本得不到有效制止。

中共当局一向吹嘘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把反对和禁止酷刑置于重要地位,这又是一个经典谎言。实际上在中国甚至连国际法专业的学生都不知道什么是国际人权法,更不用说普通的法学院的学生,或者说普通的大众。中国虽然目前已经加入了22个与国际人权有关的公约,但是其中与国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最重要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共却故意不批准加入。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虽然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与酷刑,但是由于中共一党专制独裁的罪恶政治体制,加上中共掌控立法,有意在程序法律方面缺位,使得这些实体法律形同虚设。特别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缺乏国际通行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举证责任倒置,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司法不独立,法院实际上成为中共镇压异己,任意打压民众的工具。加上没有独立媒体,不存在新闻自由,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反酷刑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2009年9月20日第185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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