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论中共专制暴政下的酷刑(下)

【新唐人2009年10月8日讯】今天我接着论证中共专制暴政与酷刑第三个问题:酷刑的根源与预防根治。

第一个问题是,专制暴政是酷刑的主要根源,酷刑产生的土壤,应该说相当丰厚,有政治的原因,法律、经济、文化、观念、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这里我着重探讨的是政治和法律的根源,本质上看,酷刑是罪恶的专制独裁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凡是专制独裁的国度,均将人民视同奴隶而不当人看,因而国民没有人权,而统治集团则普遍丧失人性。共产极权专制暴政通过长期洗脑,欺骗恐怖威胁,使得众多国人变成道德堕落,自私自利,人性荡然无存,往往将酷刑发挥到极致,在所有的极权专制独裁国家普遍存在酷刑﹔反之在所有自由民主国家,则属例外,特别是在正宗老牌的自由民主国家,酷刑几乎绝迹。尽管仍然有不少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

专制暴政的特点在滥施、滥用酷刑迫害政治犯、思想犯、言论犯、信仰犯,比如伊拉克萨达姆专权期间据称全国有五百万政治犯,其中有一百万人被处死﹔智利前总统的军人专制政权同样枪杀政治犯﹔朝鲜金正日流氓政权动辄对政治犯实行枪决﹔红色高棉波尔布特的共产暴政则是将暴政酷刑发挥到了极致,在它当政的短短三年半内,屠杀虐杀了占全国人口四分之一的将近二百多万人,其中二十几万是华人﹔希特勒屠杀六百万犹太人﹔而斯大林枪杀近2,000万的政治异己。

中共专制暴政的政治恐怖令古今中外所有的专制暴政望尘莫及。比如西班牙最残酷的宗教裁判所一共烧死了一万人﹔法国革命雅格宾专政,上断头台的一共有一万七千多人﹔沙皇俄国统治下,十九世纪一百年处死的政治犯只有几十人,仅是在1905年以后才屠杀了3230政治犯﹔中共极权暴政自1949年迄今,屠杀害死的国人,高达七、八千万之众,其中被屠杀比例最大的是政治思想犯和信仰犯。由此可见毛泽东及其中共极权暴政,稳坐世界杀人恶魔冠军宝座。

虽然美国也存在酷刑,但如今绝不存在对政治犯、思想犯、信仰犯,而仅仅是在对付恐怖份子嫌疑人,比如911惨案发生后,美军也发生了以反恐为名,对极端伊斯兰教中的嫌疑人或俘掳实施酷刑。按照国际法,即便是最严重的犯罪,比如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的嫌疑人,也仍然应享有无罪推定权,免受酷刑虐待。加拿大、德国、法国同样也存在冤案,然而不仅数量极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在杀人、抢劫、强奸命案中出现。而且冤案的产生,大多与酷刑无关,更重要的是所有的冤案,均无一例外随时面临国内媒体、公共人物及在野党的无情揭露和批判抨击。因此在自由民主宪政国家,发生酷刑仅仅是例外,而且受害人也容易获得公正独立的审判,并获得公正合理的巨额经济赔偿。

正由于在专制暴政下,既无独立司法,也没有独立公正媒体,既无政治言论、思想信仰自由、也没有出版、结社自由,因此整个社会政治生态极不平衡,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力量,所以酷刑大量发生,公众却不知情,也无法关注。因此酷刑是极权专制独裁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第二,酷刑的预防与根治。凡是专制独裁国家,酷刑如影随行,而凡是自由民主宪政国家,几乎没有酷刑生存的余地。既然酷刑与专制暴政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欲根治酷刑显然只有彻底铲除专制暴政才有可能。但是专制暴政消失后,酷刑并不能自动的随之消亡。原因就在于专制独裁是酷刑产生的主要根源。但酷刑还有法律、经济、文化、观念、传统、习俗、人性、心理等等多种原因。

因此在铲除专制暴政的前题下,还必须辅之以相关法律规范及宗教文化方面的校正。正因为酷刑的客观存在,才有反酷刑法的必要。国际社会基于封建专制刑事制度的残酷野蛮,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纳粹法西斯野蛮粗暴践踏破坏基本人权,滥用酷刑残酷屠杀人民,促使人权国际保护意识加强,导致国际人权法,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及处罚的原则得以确立。

1948年世界人权公约第五条宣告,任何人不得加以酷行,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这是确立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原则的最早的国际人权法律条款。其他一系列国际公约,实际上是重复了该原则,或是说强调或细化了该原则,使它变成了具体的规则。

第三个问题是预防酷刑行之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根据各国反酷刑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法律专家总结出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酷刑规则,并通过立法普及使之上升为对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目地在于充份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具体言之,主要有迅速带至法官或司法官员面前听证的权利,无罪推定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禁止强迫供述,或者强迫自证罪责,排除非法取得证据,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以及刑讯逼供指控证据责任倒置这些具体规则。

第一项原则就是迅速带至法官或司法官员面前听证的权利。任何被捕或被拘留的人,应当迅速带至一位独立的法官面前进行听证,以便确认这个逮捕或者拘留是否合法。这种规则在中国根本不存在,因为在中共专制暴政下,公安可以随心所欲的逮捕拘留任何人,不须要任何正当的法律程序,特别是近年来,这种滥施滥用刑罚逮捕拘留政治犯、政治异议人士,这种事例太多太多。

比如说按照国际法律规定,一般听证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举行,而且即使是杀人犯也必须在一周内举行,否则就被认为不恰当。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大量的作家、人权律师、人权卫士被秘密逮捕、被绑架,而且是被长期关押超过几个月,甚至几年都没有任何的听证,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个制度,这是第一。

第二,无罪推定制度。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被怀疑或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既然推定无罪,其理所应当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不受任意侵犯,这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或者不被强迫供述权,以及沉默权、律师在场权,都是源于无罪推定权。

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的法律一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才首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于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规定。

所以根据这些规定,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仅仅是确立了一罪同无规则,而没有确立无罪推定。而事实上,所有的人犯,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带到法庭审理的时候都被戴着手铐脚镣或者脚锁,这个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在中国把所有的嫌疑人都当作罪犯,进行人格尊严的污辱。被理光头啦,或者禁止嫌疑人与亲属甚至与律师交谈,也不能跟律师坐在一起,不像西方国家,刑事案件审理的时候,被告人都是跟律师坐在一起,都是穿着西装革履在法庭上。

而中国的嫌疑人全部被当做罪犯被关在法庭上的一个小廊里面,甚至戴着手铐。不但没有西装革履,都是穿着囚服,手脚都被捆着,或被套上脚锁,这就证明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不存在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不存在。

第三,禁止酷行和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有关的规则。实际上我在前两讲中,已经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在重复。

第四,不被强迫供述或自证罪责权。中共有一个刑事政策叫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实际上是中共当权者非常无知的所谓的司法原则。它直接与国际法律原则背道而驰。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按照民间的说法就是坦白从严,抗拒更严。而国际上的规定是不被强迫供诉或自证罪责权,这是当事人也就是嫌疑人的一个基本的人权。

像比如说,郭飞雄被电刑以后,被迫做有罪供述,这有罪供述是他编造的﹔而高智晟同样是被酷刑后也被迫写下所谓的公开声明。这些都是中共当局强迫当事人,所谓的嫌疑人自证罪责的表现。

第五,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按照国际法,凡是依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取得的口供,必须排除在证据之外。但是中共法院从来没有这么做。到今天为止,我没有看到一个案例,没有一个判例曾经遵守这一规则。

第六,沉默权。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调查及审讯过程中保持沉默。这个沉默权就是来源于无罪推定权,以及不被自证罪责权,不被强迫供述权。即便在最严重的犯罪指控中,比如说种族灭绝罪,或者甚至战争罪等等。这种权利同样不可剥夺。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侦查人员强制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权利。因而使第12条规定无罪推定规则不仅成为虚设,而且成为欺骗国人及国际社会的幌子。

第七,律师在场权。在防止酷刑方面,最关键的是在侦查审讯过程中的律师在场权,该项权利包括警察必须履行法定告之程序,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其任何陈述,都必须当做呈堂证供,其有权请律师每次讯问,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规定违反这些程序规则的强制后果。采用录音录像的形式,记录审讯的时间地点全过程以供查核。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但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现行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律师在场权。因为绝大多数的酷刑都是发生在公安侦查阶段。如果说能保证律师在场权,酷刑也就无从发生。所以在中国为什么大量存在酷刑,就是因为没有律师在场。

第八,行刑逼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则完全处于一种孤立无援,与外界隔绝的状态,审讯又是在秘密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一但发生行刑逼供,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受到行刑逼供,必须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事实上在我办的刑事案件中,几乎每一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都曾经受过刑讯逼供,但是每一个人的指控,没有一个被法院采纳,原因就是法院要求被刑讯人举证。

事实上刑讯逼供举证,举证责任应当倒置,也就是说应当由被控告的警方去完成举证责任。就是他要举证在他指控的时间和地点,他没有对被害人实施酷刑。这个就是全程录像录音的重要的作用。当然在中共专制暴政下,它的法院、检察院或公安,它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规避这种规定。也就是说剪接或故意关闭录像设施等等大量的发生。

最后第四部分是我的研究报告的结论。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及处罚是古今中外各国均存在的恶劣现象,凡是专制独裁国家均普遍发生,而且多发生在政治思想犯和信仰自由犯。对自由民主宪政国家,特别是正宗的自由民主国家,酷刑几乎绝迹。即便个别酷刑也仅发生在恐怖嫌疑人或者杀人抢劫强奸案,根本不存在对政治思想犯,或信仰自由犯实施酷刑的可能。因为政治结社、思想言论、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政治思想罪或者信仰罪或者是组党罪,尽管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还时有发生。

凡是共产专制暴政国家,无一例外的普遍存在残暴至极的酷刑,大量屠杀政治犯,例如中共极权专制暴政那样,纵容放任酷刑大面积发生,将酷刑发挥到极致,下流无耻到无以复加者,绝无仅有。换句话说,中共流氓暴政是共产专制暴政国家中最下流无耻的一个。当今之世,法轮功所受到的酷刑最为惨烈,不但有案可查,因中共上百种酷刑致死者高达3,300多人,而且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遭到有组织有计划的活体盗卖人体器官的酷刑迫害。而酷刑的主要根源在于罪恶的专制独裁政治体制。

中共一党专政,司法不独立,新闻不自由,没有政治、思想、言论、信仰、出版、结社的自由,具体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有意的缺位,是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普遍存在酷刑及其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及处罚的重要原因。在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现行法律虽然明文规定酷刑是犯罪行为,并规定将严格禁止,严厉处罚。但由于中共实行一党专政的罪恶政治体制,没有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或者是出于无知,而在立法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迅速在法官面前听证,无罪推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不被强制供述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等八项具体法律制度。

或者是出于故意,在规定出于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同时,抽掉以无罪推定不可分割的不被强迫供述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从而使禁止酷刑的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变成主要用于欺骗国际社会的法律谎言。而中共专制暴政酷刑大面积发生的主要原因与西方自由民主宪政国家冤案发生的原因大不相同。

西方国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击证人的误认、误证,或证人做伪证,以及法庭科学失误,或者是错供,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共长期欺骗愚民洗脑加暴力恐怖威胁,使得众多的中国人道德沦丧,人性丧失,加上立法旨在欺骗国际社会和欺骗公众,故表面上规定严禁酷刑,而实质上不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缺位,而且故意设置种种障碍。

中共专制暴政的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不但普遍实施于杀人抢劫强奸罪犯,而且大面积实施于政治思想犯,言论自由犯,信仰结社犯,而且所有的真像,统统被人为的掩盖,即使最终证据证实是冤假错案,受害人还必须历尽千辛万苦,求爷爷告奶奶的上访申诉,方有可能获得微不足道的、荒唐至极的、可怜的补偿。

而西方自由宪政国家酷刑极为罕见,而且仅仅涉及到恐怖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的嫌疑人。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虽然时有所闻,但当代绝对没有对政治思想犯,或者结社自由犯,或者信仰犯实施酷刑的例证。同时如果证实是冤假错案,受害人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高额的经济赔偿。新闻媒体也都能够及时的披露充份报导。

综上所述,若想根除酷刑,必须首先铲除中共专制暴政,而欲预防酷刑则必须采纳国际通行的,而且被各国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上述八项具体法律制度。唯其如此,普遍存在的酷刑才能被有效的制止和根治,中国的政治司法体制才能走上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的光辉大道。而中国的法律才能真正走上现代文明之途。

2009年9月27日第187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希望之声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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