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工程款诉至法院 却被判罚款33.6万

最近陕西咸阳市秦都法院发出了一份让人不可思议的判决书,让一宗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原告为讨32万余元工程欠款,一审举状历时31个月,却被判罚33万余元!

案件原由:2004年5月,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承建了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综合制剂车间土建工程;同年10月21日,景丰公司在工程完工却未验收的情况下安排另一施工单位进入建筑物进行设备安装施工;同年12月24日,景丰公司签收了施工人递交的工程决算书(欠工程款324691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新达公司实际施工人无耐于2006年12月起诉其至咸阳秦都法院。法院立案后却15个月不开庭,【陕西日报•农村版】2008年3 月24日头版头条报道后,案卷里凭空又多出一份原告根本不知道的、时间推前15个月却至今未送达的“被告提出暂缓审理此案…,本案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原告多次上书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法院于原告立案后第18个月才开了庭,原告举状历时31个月却得到离奇的判决书:被判罚支付33万余元延期款给被告!

看一看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案历程 (是否存在:为达枉法目的竟不顾自相矛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1、原告起诉立案15个月,法院不办案不开庭:详见【陕西日报•农村版】2008年3月24日头版头条报道《十五个月为何不开庭》。
2、根本没有告知、组织原告进行过调解,却以“被告提出要求暂缓审理此案…,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制作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放入案卷,且至今没有送达。
3、被告法人单位在诉讼时效2年期限后第16个月提出反诉,法院不仅违法不收该法人单位反诉费为其进行案件审理,还为其签发送达判决书。
4、法院根本就没有组织过原告进行调解,咸阳秦都区法院赵贤平院长却称:“调解案件需要的时间不能计入,最后还是要我们法院判决!”。法院对原告(施工人)提供的合法事实证据均以“客观性、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不采信”(引自判决书)全部给予否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一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而该一审案件用时31个月。

施工人举状需先交诉讼费,而拥有“中医肿瘤医院”“景丰制药厂”法人企业的田景丰董事长,在对每一起施工人讨欠款的举状中,都提出离奇的超过本诉标的的高额反诉,对于这样的法人企业法院却从来不收其反诉诉讼费就开庭审理:

① 案号(2003)咸秦民初字第001358号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20850元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3、11、28
② 案号(2004)咸民初字第31号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21000元 审批人:张尚荣(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4、3、20
③ 案号(2004)咸民初字第31号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10260元 审批人:张尚荣(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4、7、13
④ 案号(2006)咸秦民初第001402号 案由:安装合同纠纷
时间:2007、3、23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⑤ 案号(2007)咸秦民初000001号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未收诉讼费6250元 审批人:陈建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间:2008、4、2

咸阳新达公司实际施工人期盼了31个月(2009年6月30日)才拿到这个非常震撼、严重失去“公平、公正”的一审判决书,并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向咸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今已是10月份近3个月时间案件还在秦都区法院没有进入中级法院。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在咸阳法院却变成这个样,法制社会中劳动者维权为何这么难:
(1)法院没有组织过原告调解,以被告的意愿单方制作《民事裁定书》也不给原告送达,自行放入卷内,是否属于假造法律文书?
(2)法院一审案件法院历时31个月,程序是否违法?
(3)诉讼时效国家规定为两年,被告在3年另3个月后提出反诉,法院受理是否违法?
(4)被告属于法人企业却不交反诉诉讼费,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且发放判决书,是否违法?
(5)法院判罚施工人“下雨天”顺延工期承担违约金,公理、公权在何人手里掌握?
(6)法院用“形式要件”否认“事实要件”,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看被告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的政治光环及拥有国家给予的公权:
法人代表:田景丰,陕西省第5届人大代表,第8、9届政协委员;
景丰的大儿子:田少鲜,咸阳市秦都公安分局副局长(直接参与景丰药厂建设);
景丰的大儿媳:庞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长;
田景丰的小儿子:田少库,陕西省政协委员。

被告拖欠工程款已使用工程5年之久,在工程质量、造价都认可,工期顺延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置事实及事实证据于不顾,判决原告支付(包括不可抗自然力的下雨天)工期顺延罚款33.6万元,几乎占到该工程全部劳动力工资,被告的建设大量的使用了农民工却不用支付劳动力工资,真让人 “拍案叫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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