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查办贪腐案数量少者将被问责 引争议

【新唐人2009年11月6日讯】河南省检察院为促进各省辖市多查办腐败官员,推出所谓“后进单位问责制”,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争议,公众和反贪人员各有不同看法。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中国《法制日报》星期三称,前不久,河南省检察院推出了所谓“后进单位问责制”,旨在责令那些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反贪努力,否则调整岗位。

但社会上许多人认为,反贪局不是生产工厂,负责反贪的检察官也不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不能对他们实行“计件反腐”。这种做法违反客观规律,而且也不妥当。然而,反贪人员却认为,虽然“问责制”给他们带来了压力,但也增强了他们办案的底气,可以用这张“底牌”拒绝人情干扰。

据了解,河南省检察院对实行“后进单位问责制”作出解释说,该省每年办理职务犯罪案的数量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大要案率却偏低。2008年以前,河南省办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省检察院先后探索实行了8项工作机制,而“后进单位问责制”只是其中的一项。

在美国纽约从事律师工作的叶宁先生表示,中国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改进才能遏制腐败:

“只是加强处罚的力度而不从事其他制度方面的建设,那么这个是没法解决的。所以,归根结底要在中国解决制度性的腐败,那只能从制度入手。如果中国制度方面不搞民主化、不搞透明化,不健全法制,不存在民主的 根本性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上来建立一种符合人性的法治社会的话,那么,腐败的问题根本没法解决。我们知道的光是靠加重刑法的力度、加重处罚力度,绝对不 是根治贪污腐败的一种好办法。”

《法制日报》的报道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腐败分子隐藏很深,但只要反腐检察官积极作为,就能挖出、查处一些腐败分子。因此,“问责制”不仅可以一试,也有必要进行推广。

但是,也有部分业内人士和学者则认为,腐败犯罪的被发现、被查处有其自身规律,况且现代刑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尚无确凿证据证实腐败犯罪存在就定下腐败案件查处数量,这种做法有违客观规律,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美国民间机构“中国信息中心”的廖天琪女士也认为,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大:

“我觉得这是违反法律常识的一种做法。你不能够在还没有定罪之前就推定,因为贪污的情况是很严重,所以,我们就一定应该定一个指标,这样的做法绝对是不对的。这种心态、这种危机感是很好的。但是这个做法上确实是有问题的。可以看得出来,就是传统的定额的这种从上到下的,指令的方法,这对于反腐不能说它完全没有作用,但是这个做法是错的。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叫开放新闻媒体的自由。一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媒体把它揭发出来。从上面下一个规定说一定的时间之内应该达 到多少的指标,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报道还援引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的话说,如果像追求经济增长指标那样,来要求腐败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会有人为了出“政绩”而把贪官“养肥了再抓”,人为地把小贪养成大贪;还可能导致一些反贪官员为保“乌纱帽”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从而导致错案、冤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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