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起诉江泽民 律师吁引渡公审

【新唐人2009年11月25日讯】西班牙国家法院日前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台湾人权律师表示,依据“普遍管辖权”,全世界的法院都能受理,并呼吁国际社会协助西班牙政府将五名凶手引渡到案,接受司法审判。

台湾知名人权律师也是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联合调查团亚洲分团副团长邱晃泉认为,西班牙国家法院保障人权的勇气值得喝采。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元凶遭起诉的罪名是“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依据“普遍管辖权”,不论这五人在哪里,全世界法院都可以受理。

邱晃泉:“以这个案件来说,人权(群体)灭绝(GENOCIDE)反人类罪行 ,主要是这个罪名。”

“如果以法轮功来看,他管辖的法院应该在中国,但普遍管辖是以罪名而定,普遍的全世界,不管你在哪边,他都可以管,都可以受理。 ”

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行为都发生在他在担任国家主席的任期内,根据最新国际法的发展,江泽民不再享有元首的外交豁免权。

“美国人权法律协会”亚洲区执行长朱婉琪:“今天西班牙国家法庭的起诉的决定是根据法轮功律师所提出的诉状,以“群体灭绝罪以及酷刑罪”为诉因的这样的刑事起诉。而国际刑事法当中又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视其为最严重的罪行。”

“这样两个严重的犯行,基本上是不能够给予所谓的豁免权。”

朱婉琪表示,西班牙国家法院已经把调查委托书寄给中国政府,要求这五名被告回答他们是如何来参与迫害和镇压法轮功,但她预料中共当局及五名被告不会回应。

朱婉琪:“我们鼓励西班牙国家法庭,要继续坚持下去。真正的把这个国际逮捕令,发给所有跟西班牙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

邱晃泉则强调,所有重视人权的国家都可以将这五名被告引渡到案。

邱晃泉:“引渡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引渡条约, 只不过在引渡条约的签订之下, 国与国之间互相负有义务, 负有符合一定条件之下的引渡义务, 这并不表示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就不能互相引渡,还是可以的。”

朱婉琪:“希望这些所有有法轮功学员诉讼的这些国家,都能够采取普遍管辖原则,都能够利用他们所签订的引渡条约也好,还有被通知的国家逮捕令也好,一起来审判法轮功学员所控告的这些中共官员。”

他们也呼吁国际社会所有的国家都能尊重国际司法正义的要求,协助西班牙国家法院将迫害人权的凶手送到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新唐人亚太电视陈进交、阜东、林佩缜台湾台北采访报导。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