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今天】中共特别法庭审判林彪 江青集团

【新唐人2010年1月25日讯】1981年 1月25日,中共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宣判,除了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池等因已死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外,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高院刑事审判庭裁定,对主犯江青、张春桥原判如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 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中共高院特别法庭对林、江集团的审判是从1980年开始的。1980年9月29日,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设二个审判庭。决定指出:特别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其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全文有两万多字,被告人共10人,审判前已公开。198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审查了起诉书,决定受理此案。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法院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处)公开审理此案。1980年11月 20日下午3时,第一次开庭,黄火青代表检方宣读起诉书后,庭长江华宣布:江青集团案的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一审判庭审理﹔林彪集团案的被告人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由第二审判庭审理。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认定10名被告人均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成员,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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