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惨死非命 父母求告无门

【新唐人2011年4月20日讯】2011年1月20日这个平常日子,双于我们这个从重庆永川到云南威信县城经营小买卖的人来说可谓非同寻常,这天未料到3岁的儿子陈意被开水烫伤上半身,一字不识的我们经人介绍,情急之下怀抱爱子陈意赶到威信县城建设街刘家药店寻医问药,

店主见状后并没有任何推辞,我们没有与接待我们的刘明凯“医生”就医疗费用进行讨价还价,立即同意了“刘医生”的关于包治好而不留下疤痕,只需五千元人民币的承诺,其斩钉截铁的话语让我们甚感欣慰,毕竟受伤的孩子不用考虑后顾之忧了!

我们当时交付两千元后,刘明凯当即来到我们租房处而给受伤的小孩在皮肤烫伤处抹药,之后又给小孩服了一些药片,遵从医生告知的日常须知,但孩子接受内服外用的药物后,却出现烦躁不安的症状,刘明凯见此阵势只得另行给孩子打了一针剂药水,孩子在打针后8小时左右就出现无法换回的死亡后果。

这是正常的人生归宿还是人为导致的死亡后果?我们陷入了痛不欲生的深渊,面对爱子幼小生命的失去,我们才猛然意识到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孩子的突然离去,除了我们自责病急乱投医外,更重要的是接诊孩子的刘家药店居然是家挂羊头卖狗肉的“黑诊所”,而刘明凯就是该店理所当然的“假医生”,其根本不具备医疗主管单位颁发的诊疗服务许可证,这是典型的非法行医。

孩子的死亡与庸医的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作为父母必须依法维权讨还公道,绝不惧怕这个声称黑白通吃而置我们外地人不屑一顾的假医生!胆大妄为的刘明凯在事发后,不是主动安慰死者家属,而是四处协调不正当的社会关系,我们不会屈服于一个非法庸医的猖狂和无赖。

我们立即向当地县卫生局要求查处刘明凯非法行医的事实,但对于我们所遇到的个案,卫生部门调查核实刘明凯确无行医资格后,在口头答复中透露出,该纠纷不属正规诊所里真正医生所导致的医疗事故,而对于我们所反映的事实却属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为此,我们只得将刘明凯涉嫌非法行医,导致孩子陈意死亡的犯罪事实,向当地县公安局报案,可当地公安局却告知我们还是要找卫生局解决,为此我们在威信卫生局与公安局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更像是皮球被踢来踢去,后来我们又到县人大、政法委等部门上访后。

2011年1月22日下午,威信县公安局正式对死者陈意进行尸体解剖及提取检验物后。因为快过大年了,办案民警告诉我们要耐心等待,须将提取物送往市级以上鉴定机构方可进行准确鉴定,至少要在过年后才有鉴定结果,我们对此深信不疑,并在度日如年的困境中等待鉴定结果的权威发布。

然而,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2011年3月1日,当地县公安局在给我们的《死亡证明通知书》中,称陈意系烫伤后水电解质紊乱及疼痛性休克引起的死亡。面对白纸黑字且加盖印章的死亡证明通知书,我们惊呆了。

威信县公安局在死亡通知书中所告知的孩子死因概说,究竟是来自于本部门物证鉴定室还是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至今让我们死者家属一头雾水。我们请求当地县公安局给予一份法医鉴定报告(意见),遭到断然拒绝,

属于死者家属的知情权却被强行剥夺了,依法维权的道路在何方?天无绝人之路,我们终于如梦初醒,回想起当初刘明凯这个假医生在事发后的嚣张情形,眼前这张漏洞百出的《死亡证明通知书》告诉我们该案真相背后必定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一个县级公安局内设的物证鉴定室,对外作出与鉴定无关的死亡证明通知书实属罕见,从加盖该县局“物证鉴定室”印章的形式上判断,这似乎是一份鉴定结论,倘若果真如此,该结论所依赖的鉴定资质、条件、程序等是否合法?更为蹊跷的是该物证鉴定室为何半字不提死者用药情况?这样的鉴定难道还有公信力吗?

有一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是否有电解质紊乱以及引起电解质紊乱的原因是什么?电解质紊乱能否引起死亡等这些敏感问题至今都非常复杂,结合该案状况,即有伤者本身的烫伤脱水也有外来原因的药物作用,但真正的死因并非威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在法律文书中一句话那样简单。

面对让人质疑的“鉴定结论”,当地公安局却要求我们进行签字确认孩子死亡与用药无任何关系,对此我们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时,公安局却为我们并不过高的要求设置阻碍,要么聘请律师须经其认可,要么须交费才可另行启动鉴定程序,一个涉嫌刑事案件的死因鉴定必然涉及药物检验,其相应费用由受害家属买单,这是有法可依或是另有隐情?

我们如今四面楚歌而陷入告状无门的艰难困境,嫌疑人刘明凯至今逍遥法外而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这究竟是啥原因无从得知,尤其是我们一直持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何时能够行使透明、公正地权威鉴定?

面对威信县公安局对此案悬而未决的局面,作为父母的我们绝不接受“私了”的建议,我们每天几乎都在以泪洗面中期待司法公正,为了孩子九泉之下的亡灵能够得到安慰,我们只有继续寻求上访的途经,直到此案真相大白而水落石出为止。

在此,我们跪求社会各界同情我们的遭遇和处境,孩子的无辜已成了父母今生不可换回的悲剧,但我们深信人间自有正义在,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平与公正的法治中必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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