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出口管制 台放宽申请条件

【新唐人2011年8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16日电)为便利高科技产品出口,经济部修正高科技货品输出入条文,将半导体光罩等产品输出入许可证效期,从半年1次输出,放宽为分批输出,输往4大出口管制组织国家,还可延长为2年。

输出许可证延长2年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瓦圣那协议、飞弹技术管制协议、核子供应国集团与澳洲集团(化学品为主)4大出口管制组织国家。

国贸局官员强调,这次公告放宽高科技货品出口条件,并不适用于出口至中国大陆、北韩、古巴及伊拉克等风险较高的管制出口国家。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今天公布修订“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15条条文。

国贸局官员对中央社记者说,过去厂商申请出口受管制高科技货品,必须在6个月内出口,且不得分批,只有出口至非管制地区且建立内部出口控制系统厂商、或是出口至非管制地区且半年内出口相同进口商、国家5次以上,才可向国贸局申请输出许可证延长为2年。

国贸局官员表示,台湾电子类产品是出口大宗,例如半导体晶圆制造的光罩,属于重复使用产品,每出口一次就必须要向国贸局申请输出许可证,增加厂商出口成本,决定放宽输出许可证使用期限。

依据新修正条文第15条规定,出口人输出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应先向贸易局或受委任或受委托之机关(构)申请输出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并得申请分批输出。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输出许可证效期限可以达2年:一、输往同属于瓦圣那协议、飞弹技术管制协议、核子供应国集团及澳洲集团四大国际出口管制组织国家。

二、输往非管制地区且出口人已建立内部出口控制系统。

三、输往非管制地区且出口人持续在前半年内将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往相同国家或地区及相同进口商达5次以上。

国贸局说,台湾出口军商两用产品很多,除半导体晶圆制造光罩外,也包括工具机、机体电路与资讯安全等,放宽申请规定后,可有效降低厂商出口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 1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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