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扁国务费因公支出

【新唐人2011年8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6日电)前总统陈水扁涉国务费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审宣判。合议庭认定,陈水扁的国务费全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馈赠,因公支出,扁及妻子吴淑珍被控国务费贪污部分,改判无罪。

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因国务费等案遭控贪污,法院一审时判2人无期徒刑。最高法院去年11月间将龙潭案、陈敏薰涉买官案分别判处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谳,另将国务费、南港、洗钱案发回高院更审。

高院更一审今天改判扁2年8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珍则改判为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从一审20年徒刑,改判为1年4月,减为8月,缓刑3年;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则从一审16年减为6月。前总统府会计专员陈镇慧则改判7月、缓刑2年。

更一审合议庭指出,全案大幅轻判关键在于扁、珍等人遭控贪污国务费的部分,改判无罪。

合议庭表示,扁将国务机要费的新台币1亿3300万2010元全用于机密外交及犒赏馈赠,比检方起诉扁贪污的1亿453万6390元还多,认定扁将国务费因行使职权全数支用完毕。

合议庭认为,既然认定陈水扁将国务机要费因公支出,也就无须论述国务费性质。

判决书中,以125页详列21项机密外交等支出的人、事、时、地、物,并交叉比对每份证词,逐笔审核每张收据、支出明细、银行汇款资料、水单、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书款资料明细、取款凭条、存入凭条、汇款单等,确认各项支出并未重复向会计核销,且款项均用于符合国务费使用目的。

合议庭认定,扁将国务费因公支出的项目,包括M案美金5万元;资助郑南榕基金会新台币500万元;馈赠施明德及赞助施明德讲座基金会450万元;赞助“台湾礼敬”活动250万元;S案200万元;资助全民公投催生新宪大游行1000万元;捐助中华文化复兴总会2099万8638元。

此外,还有F案3549万5300元;W案美金9万9703.95元;资助三二六民主和平护台湾大游行2000万元;L案美金10万元;FJ案2万美元;馈赠陈坤泰结婚礼金新台币10万元;捐助清真寺修建140万元;赞助21世纪宪改联盟200万元;执行机密外交工作人员相关费用162万4572元。

判决书中,也列举陈水扁慰问前法务部长陈定南支出20万元;馈赠刘导结婚礼金10万元;D案美金10万元;犒赏林锦昌、马永成500万元;J案1000万元。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