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养子女 港府有新思考

【新唐人2011年12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张谦香港28日电)父母离婚后,往往会透过法律争养子女,因此造成对立,香港政府计划立法改善这种一贯做法,令父母离婚后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港府今天就此发表咨询文件,了解民意对相关立法的意见,然后作出立法决定。

劳工及福利局常任秘书长邓国威在记者会上说,法律改革委员会早于2005年发表报告,建议改善现行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法令,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

根据现行法令,本地父母离婚时,需由法院重新编配父母的权利,而子女往往归一方抚养,他方无权介入子女的重大事务。

但法改委的建议提出,非同住的父或母一方应保有对子女的父母责任及权利,有权参与子女未来的重要决定,例如改变姓氏及移民等,必须获父母双方同意。

此外,子女升学、结婚及搬屋等,也必须通知非同住一方的父或母。

法改委认为,“共同父母责任模式”模式可令父母离异后,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事宜。

邓国威指出,法改委的建议更能促进父母在离婚后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事宜,减低双方因争夺管养权而产生的敌意。

有关咨询将于明年4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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