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蕃:驻美官员豁免权非绝对

【新唐人2012年2月4日讯】(中央社台北4日电)前驻堪萨斯办事处处长刘姗姗在美国触法遭逮捕扣留,引发豁免权适用问题,前驻美代表陈锡蕃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定,美台互相派驻人员只享有“功能性豁免权”,需经法官判定才拥有。

驻美经验丰富且对国际法有深入研究的陈锡蕃本周在中央社“全球瞭望”国际新闻网站(http://global.cna.com.tw/)撰文,对美台双方处理刘姗姗案经过、外交豁免权和功能性豁免权的区隔均有详细的说明及深入的剖析。

陈文全文如下:

“我驻美堪萨斯城(Kansas City)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处长刘姗姗,在去年11月,因涉嫌契约诈欺及虐待菲佣而遭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逮捕拘留,并穿囚服、戴脚镣手铐出庭应讯,引发我驻美官员豁免权适用之争议,朝野喧腾一时。

不久,刘姗姗寻求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已在上周五(27日)经密苏里州(Missouri)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接受,判决刘姗姗赔偿8万余美元,并遣配出境(deportation),近日内将由美方人员押解回台。刘姗姗回台后,将接受我检调、监察院的调查,整起案件境外部分至今可以说是即将告一段落。

笔者曾在去年5月就国际货币基金会(IMF)执行长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卷入性侵疑云一事,撰文阐述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与功能性豁免权(functional immunity)之区隔,如今欲藉刘案所涉中美之间豁免权的争议,进一步为文予以厘清。

1979年中美断交后,双方外交人员不再享有外交豁免权。断交后,美方成立在台协会(AIT),我则设立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不过,这两机构并非大使馆,也不是外交机构,故无外交豁免权。为此,两机构在1980年签订《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特权、免税暨豁免协定》(Agreement on Privileges, Exemptions and Immunities Between the Coordination Council for North American Affairs and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规定双方人员享有功能性豁免权,也就是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才能免受驻地法律的约束。

惟功能性豁免权与外交豁免权不同,外交豁免权是绝对的,且包括其家属,外交官即使所犯属重大刑案,驻在国亦无审判权;但解决途径有二:一、宣布对方为“不受欢迎人物” (persona non grata),驱逐出境并请派遣国政府自行处理;二、透过外交管道要求派遣国正式舍弃此一外交官的豁免权,交由驻在国政府审判。前者常发生,后者也有例子,惟不多见。

至于功能性豁免权并非绝对,当事人要经治安当局拘留,并由检察官起诉后,向驻在国管辖法院提出主张,经法官认定后才得享有。且此一豁免权并不及于家属。

正因为我驻美官员没有外交豁免权,FBI才能调查刘案,逮捕并拘留刘姗姗,美国联邦检察官才能起诉刘姗姗,而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也才能裁定刘姗姗的认罪协商。

十几年前,我国法院曾发生过两起荒唐案件。第一起案件是,某一AIT美籍职员被我国民众控告,收贿500美元允核发签证却未果,结果审理此案的一位年轻法官竟判决,“美国AIT者,美国大使馆也;美国AIT职员者,美国外交官也。”笔者时任驻美副代表,阅报立即于报告馆长后向外交部拍发急电,表示此一判决对AIT及其职员之认定有误,贻笑国际。外交部旋即行文最高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最后由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判决,并表示民众有权提告。

另一件更荒唐的事为,我国民众向检察机关控告日本在台协会的华籍职员,结果法官宣判,“日本交流协会者,日本大使馆也;交流协会职员者,日本外交官也,享有外交豁免权,不能告。”笔者当时在华府任职,经过笔者努力,该判决亦经撤销。两案在外交部皆有卷可查。

刘案爆发后,曾有国内学者投书指出,我方对美国驻台AIT人员在豁免权一事上经常“放水”,美方处理本案,应更有弹性。此一说法,实乃心存乡愿。目前我与全世界无邦交各国中,仅与美方签有双边豁免协定,且内容不尽令人满意,但仍系双方所签之协定,自当遵守。目前首要之务应系由双方重新检视协定内容,盼予修订。

笔者认为,倘若要让美国正视与我之间豁免权的问题,恐怕我政府势须依照协定办案,再和美方谈判,方能收得效果。而非继续由我片面向美国示好放水,并冀望美方也能比照办理。盖从刘案的发生和结果来看,此种乡愿,根本不足取。

曾有人质疑,既然目前台美关系紧密友好,为何不见美国行政机关介入刘案?盖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检察官固属行政权,法院则属司法权,与一般行政权互不隶属,即使是美国总统也无法干涉法院审判或判决。在美国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机关能做的,除检察官代表政府外,其他行政机关遇事仅能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向法庭提出意见,但仍取决于法官是否采纳。

据闻,刘姗姗当初控告菲佣潜逃,系一般民事案件,归州检察官及地方法院管辖。不料菲佣亦同时控告刘诈欺及违反人权,则属联邦检察官及联邦法院管辖,故有FBI介入其事。有关菲佣控告乙节,驻处事前似乎并不知情,以致事态扩大,实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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