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主要部分并同出厂 应课税

【新唐人2012年3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3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8号解释,货物税条例规定彩色电视机应课税,以及财政部令彩色电视机主要部分并同出厂,也算彩色电视机须课税,并不违宪。

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彩色电视机应征货物税;财政部令则提到,应课税的彩色电视机须同时具备彩色显示器及电视调谐器2个主要部分。

大同公司因生产电浆显示器、液晶显示器及电视调谐器等产品并同出厂销售,遭财政部认定属于彩色电视机,核定大同公司须补税新台币4820万余元,并处10倍罚锾4亿820万余元。

大同公司认为电浆显示器、液晶显示器等非属应税货物,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698号解释,认为货物税条例与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无抵触;财政部令与租税法律主义及平等原则并无违背。

不过,解释文指出,有鉴于彩色电视机相关产品日新月异,主管机关宜考量货物税性质及消费大众对于单一或组合的相关产品于出厂时主要功能的认知等,订定较为明确的课征货物税认定标准,以利遵行。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林锡尧、蔡清游、黄茂荣、叶百修、陈春生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池启明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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