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令落差 陆剧盗版不起诉

【新唐人2012年4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4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一宗在台贩卖盗版中国大陆戏剧光碟案,援引高检署对两岸著作权案件的最新决议,以两岸在著作权保障的刑事法令上未平等互惠,将盗版大陆影集的被告不起诉。

检方人士指出,过去在台湾被查到贩卖盗版大陆戏剧光碟、卡通图案等案件,当事人通常被检察官依违反著作权法起诉,并遭法院判刑。但台湾的流行音乐,在大陆百度搜寻引擎网站,几无一幸免遭侵权得以免费下载,却未见大陆方面以刑事案件处理,台北地检署这次的作法会引发什么效应,值得观察。

代理中国大陆古装剧“美人心计”的弘恩文化公司日前在网路发现,叶姓男子以每套新台币169元的价格贩卖盗版的“美人心计”全套DVD,向台北地检署提出违反著作权的告诉。

根据台北地检署的不起诉处分书,检察官认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8条规定,大陆人民的著作权在台湾遭受侵害,法律救济权利以台湾人民在大陆享有同等诉讼权利为限,也就是说,两岸保障著作权的法令应具备互惠的精神。

台北地检署指出,大陆的“著作权法”或“刑法”等,对侵害著作权案件,多限于民事求偿或行政执法(如没收、罚钱等),与台湾把“著作权法”当做刑法的特别法有很大差别。

其次,大陆“刑法”第217、218条对违反著作权虽有刑罚规定,但却必须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复制数量达1000片以上,且违法所得需超过人民币3万元(约新台币14.5万元),还要有“特殊侵害”样态,才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这与台湾“著作权法”对只要是擅自重制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即已构成刑责,有显着差异。

台北地检署认为,两岸法令差异,使台湾人到大陆打侵权刑事官司,比大陆人到台湾打侵权刑事官司,困难许多,而且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规定,著作权诉讼权利应平等互惠,叶姓男子的状况在大陆不构成刑事犯罪,台湾也不需要对他起诉论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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