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告香奈尔 当铺判赔改名

【新唐人2012年5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李香君新北市16日电)国际知名品牌香奈儿(Chanel)公司认为,高雄市的“香奈尔”当铺,已侵害商标权,跨海提告求偿。智财法院今天判香奈儿胜诉,判当铺要赔新台币350万元及改名。

香奈尔当铺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他们很不服气,一定上诉,希望司法机关能还他们公道。香奈尔当铺表示,他们依规向政府取得执照、合法营业,但对方财大气粗、欺负人,已决定改名,避免再徒增困扰。

根据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书,香奈儿(Chanel)公司主张,高雄香奈尔当铺的李姓负责人,从民国96年起在高雄市以“香奈儿精品当铺”为店名,对外经营名牌包、精品零售、寄售等业务。

香奈儿公司指控,98年间发现时就委由律师发函告知商标涉侵权,但对方不仅改名为“香奈尔精品当铺”,还扩大经营规模,还以“Chanel”作为当铺网域名称设立网站,不仅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也损及香奈儿公司商标的识别性及信誉,因此向对方求偿350万元、要求对方改名及在报纸头版刊登判决主文。

香奈尔当铺则反驳,公司商品多属二手品买卖,与对方销售高价精品,市场有明显区隔,消费者不致于认为两者是关系企业或有授权、加盟等关系,至于“Chanel”的网域名称,仅是香奈尔的英译。

不过法官审理认为,香奈尔的英译并非一定得翻译成“Chanel”,此名在英美语系等国家为姓氏名称,但在华语世界则具品牌形象,认为香奈尔使用此名有行销目的。

法官据报章杂志等报导,认为香奈儿公司长期投注广告行销其品牌,为大众熟知,商标所代表涵义不只是服饰、珠宝等品牌,已奠定时尚、高雅形象,与当铺在大众心中的形象大相径庭。

法官认为,当铺为提升形象,竟使用“香奈尔”、“Chanel”等名称,透过店面招牌、名片及广告等行销,将使民众对两者产生联想,侵害香奈儿公司的商标权,且妨碍精品二手市场的自由竞争,违反公平交易法,因此判决香奈尔当铺赔偿香奈儿公司350万元,且需要改名,并在报上刊登判决主文,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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