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住满6月才有投票权

【新唐人2012年5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4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一般公职人员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的选举人资格一致化,有选举权人一律必须居住满6个月,才有投票权

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有选举权人在选举区内需住满6个月,才可以拥有投票权,但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则规定,有选举权人在选举区内住满4个月,就可以拥有投票权。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李俊俋等人认为,立委与总统合并选举,产生很多法令适用上的困扰,因此提案修法,将有选举权人在选举区内,一律规定需住满6个月才拥有投票权,内政委员会初审时也达成共识。

另外,李俊俋与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都提案,将政党获得竞选费用的补助金门槛,由现行得票率5%,降为2%或1%,但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认为,应该维持现行的5%,朝野没有达成共识。

由于全案有多处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陈其迈宣布,全案完成初审,但送交立法院院会处理前,还需经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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