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列扣除额限法定医院违宪

【新唐人2012年7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6日电)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701号解释,受长期照护者提出合法医疗院所的就诊支出证明,就可列报扣除额;所得税法规定法定医疗院所的支出证明才能列报扣除额,违宪

曹姓男子申报民国94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他扶养、受长期照护亲属的医药费列报为扣除额,遭国税局认定部分金额并非法定医疗院所的就诊费用,要补税;曹男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声请释宪。

曹男主张,这笔医药费是居家照护在医院协助下,定期派员访视,进行体检、更换胃管及呼吸管等相关医材费,属于医疗行为的必要费用。

根据大法官会议第701号解释,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列举扣除额的医药费必须是公立医院、公务人员保险特约医院、劳工保险特约医院等法定医院。

大法官会议认为,受长期照护者因医疗资源及医疗院所分布局限,而至其他合法医院就诊,若因此支出的医药费无法扣除,将对他们的生存权有重大不利影响,不合宪法平等原则。

解释文指出,受长期照护者因医疗所生的费用,性质上属于维持生存的必须支出,不应不是法定医疗院所就有所差异,况且费用是不是属医药费支出,税捐稽征机关可予以审核,不至于增加过多行政成本。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黄茂荣、陈新民、罗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汤德宗提出部分协同暨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黄玺君、池启明提出不同意见书。1010706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