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配取得身份证 拟最快4年

【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8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大陆配偶最快4年可取得身份证,预估2万余人受益。

行政院长陈(冲)表示,这次修法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年限调整与外籍配偶一致,展现政府保障移民人权,维护宪法平等权的决心。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大陆委员会应会同内政部向立法院沟通说明,争取支持。

他说,根据内政部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国人外籍及大陆籍配偶人数累计已有46万余人,其中大陆籍配偶逾30万人。

陈(冲)指出,民国98年间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让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目前已有9万多人取得身份证。

行政院会通过的修正草案规定,将大陆配偶申请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为4年至8年,规定依亲居留连续居留满3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183天以上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长期居留满1年且居住335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270天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草案参照外籍配偶制度,增订大陆配偶在申请定居时需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协助尽速适应在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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