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放宽厂商投标规定

【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9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违反采购法厂商经有罪判决确定,才刊登公报列“拒绝往来户”。

现行法律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如果发现厂商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经第一审判决有罪者,应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不得参加投标、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陈根德表示,如果厂商最终判决无罪确定,却因一审被判有罪而不得投标,影响厂商权益。

初审通过条文,将“第一审为有罪判决”改为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并增订对公务人员行求、期约或交约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经有罪判决确定、厂商验收后不履行保固责任而情节重大者,都刊登政府采购公报。

委员会也通过增订机关应于厂商提出估验或阶段完成的证明文件后,15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于收到厂商的请款单据后,15日内付款,但须向上级机关申请补助者,期限延为30日。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林岱桦会中表示,机关办理采购偶有付款延迟,甚至有厂商因资金周转不来而倒闭。明定付款期限,可保障厂商权益。

因政府办理采购案,常有投标厂商和政府机关对簿公堂情形,多名立委提案要求纳入“强制仲裁”;不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和司法院表示,强制仲裁可能违宪。最后委员会仅增订与工程设计、监造及专案管理事项有关的“技术服务”,可适用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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