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召集股东会 有影

【新唐人2013年01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21日电)公司法规定,持股3%以上少数股东得召集股东临时会,但实务上却可能因无法取得股东名册,让股东会开不了,日前经济部发函为此解套,将由集保提供股东名册。

公司法规定,包括上市、柜公司在内的股票公开发行公司,不只有董事会可召集股东会,持股3%以上的小股东,且持股满1年以上,也可依法召集股东临时会。

公司法173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数3%以上,得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

公司法第220条规定,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于必要时召集股东会。

不过,实务上少数股东仍可能面临无股东名册,无法召集股东会的窘境,经济部商业司为避免这类情况发生,日前发布函令,针对公司法173条规范的少数股东召集股东会,或公司法第220规定,监察人得召集股东会做出解释。

依经济部商业司解释,只要符合召集股东临时会资格少数股东,选定合格股务代理机构,均可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申请,要求提供股东名册,交由股务代理处理,以利通知股东,让股东会顺利召集。

解释函指出,少数股东及监察人召集股东会,其地位应等同于发行公司本身的召集,为保障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监察人的召集权,有召集权人得直接向集中保管结算所请求,提供证券所有人名册。

因此,只要少数股东符合召集股东临时会资格,选定合格股务代理机构,均可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顺利取得供股东名册,召集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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