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贿选 苏有仁二审改判4年

【新唐人2013年01月3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0日电)前新北市议员苏有仁被控参选议员时贿选;台湾高等法院今天撤销一审无罪判决,改判4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全案可上诉。

苏有仁被控于民国99年间参选第1届新北巿议员时,与前莺歌镇机要秘书刘哲诚透过桩脚向选民买票。

板桥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苏有仁罪证不足,未查出他有贿选的犯罪情事,判他无罪;刘哲诚因与桩脚买票行为明确,遭判刑3年4月。

高院依相关证人证词,认为苏有仁透过刘哲诚等人出面,交付贿款给60名选民。

高院审酌苏有仁时任镇长,却未以正当程序寻求支持,挑战法律,以贿选方式扭曲选举制度选贤与能的目的,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处4年徒刑、褫夺公权2年。

刘哲诚部分,高院认为他先前有伪造文书纪录,却在缓刑期间犯下本案,且至今否认犯行等,仍判他3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2年。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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