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艺文表演 前十天可退换票

【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6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提醒消费者,春节观赏艺文表演适用新颁布规范,演出10天前可退、换票,手续费不能超过票面金额10%。

今年农历春节有9天的连续假期,喜欢艺文表演活动的国人,正好可以与家人、朋友相约出游观赏;消保处表示,2012年7月1日已公告主管机关文化部订定的“艺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消保处说明,上述规范消费者申请退、换票的期限,应为票券所载演出时间前一定期间,但不得超过10天。

例如业者约定演出时间前10天可申请退、换票,而票券所载演出时间为2月10日,则消费者申请退、换票须在1月31日以前,即2月1日起就不能申请退、换票。

另外,业者所得收取的手续费,最多也不能超过票面金额10%;但是申请退、换票的事,若不可归责于消费者,业者不得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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