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在台遭侵权 司法两套标准

【新唐人2013年03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3日电)中国大陆动漫卡通“喜羊羊”来台控告著作权遭侵害,被告遭法院判刑。但另一陆剧“美人心计”来台提告,被告却获检方援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8条的规定,给予不起诉处分。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8条规定,大陆人民的著作权在台遭受侵害,法律救济权利以台湾人民在大陆享有同等诉讼权利为限,也就是说,两岸保障著作权的法令应具备互惠。

但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发现,大陆“刑法”对违反著作权虽有刑罚规定,但却需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盗版数量达1000片以上且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约新台币14.5万元)等门槛,才构成刑事犯罪。这与台湾“著作权法”对只要侵犯他人著作权,不论数量均构成刑责,有显着差异。

台高检认为,两岸法令落差,让台湾人到大陆打侵权刑事官司,比大陆人到台湾打侵权刑事官司,困难许多,因此去年做出决议,对在台遭侵权的数量,未达到在大陆会受到刑罚的门槛,就应予不起诉处分,以符合司法保障的互惠原则。

台北地检署去年分别受理一件陆剧“美人心计”以及“喜羊羊”提告遭侵权案件,即援引台高检的决议,以遭侵权数量在大陆未达刑罚标准,给予不起诉。

“美”案后来因原告未提再议而不起诉确定,但“喜”案声请再议后,全案发回重查,检察官却改为起诉被告,被告也遭法院判刑3个月,相同案情却出现不同结果,引发讨论。

对于同样都是大陆著作在台遭侵权,检方却出现一国两制的状况,法务部将召开刑事问题审查会议,讨论法律见解。法务部次长吴陈镮表示,他未看过台高检去年的决议,相关问题都会在刑事问题审查开会时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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