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陆配身份证年限 延期再审

【新唐人2013年04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翟思嘉台北11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原订今天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因部分立委杯葛,延期再审。草案希望将大陆配偶取得中华民国身份证年限由现行6年改为4年。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修正草案”原订下午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查,但台联立委占据主席台,抗议台联所提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1条修正案遭国民党封杀。

最终,内政委员会同意,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郁琦报告后结束会议,第17条修正草案待台联提案付委后一起审查。

王郁琦在会后受访表示,陆委会希望陆配能够比照外配,在取得身份证年限规定上与外配一致,修正草案并非独厚陆配,而是希望让陆配获得和外配一样公平的待遇。

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修正草案”,大陆配偶依亲居留连续满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1年且在台湾居住335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日以上,或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请在台定居。

另外,参考外籍配偶“归化测试”制度,增订大陆配偶于申请定居时须通过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测试。

至于已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的陆配,也订定过渡转换机制,符合条件的陆配可适用新制,于在台居留满4年后取得身份证,但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仍可试用现制,于在台居留满6年后取得身份证。

陆委会表示,修法同时已协请内政部强化面谈制度及居留、定居个案的审查,落实相关安全管理措施,维护两岸婚姻持续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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