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借名账户存款 姊弟判刑

【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4日电)陈妇借用儿子账户存款,儿子死后,陈妇委请另两名子女替她领出钱。法院认为触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陈的女儿、儿子有罪。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1名陈姓妇人担心存款被有外遇的先生拿走,借用儿子的账户存钱。她的儿子于民国98年2月死亡后,她请另名儿子、女儿(死者的胞姊、胞弟)解除定期存款合约,领出钱。

死者的妻子提告。

代母领钱的女性被告主张,母亲借用胞弟的名义开户,账户内的钱都是母亲的,她与另名胞弟是受母亲指示领款。

一审审理认为,陈妇指示被告两人提款,是有权处分自己财产,并无损害死去儿子的全体继承人权益,判决陈妇的儿子、女儿无罪。

检察官提起上诉后,高院审理认为,以死者为名义的账户内款项,应由继承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处理,法官也参考28份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其名义提领存款的有罪确定判决,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分别判处被告两人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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