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小额退税有法源

【新唐人2013年05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删除原条文中,税捐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免退”规定,小额退税有法源。

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税捐稽征法第25条之1规定,“依本法或税法规定应补或应移送强制执行之税捐在一定金额以下者,财政部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定免征或免予移送强制执行”,将原条文中“免退”两字删除。

民进党籍立委陈亭妃说,财政部以行政命令订出国税免退金额为新台币200元、地方税100元,纳税人须主动申请才退税,未申请者则缴回国库;依民国100年综所税申报为例,民众主动申请退税只有2万6000多元,将近395万元缴回国库充公,因此为解决现行制度不完善的地方,针对应退的税捐,明订财政部应主动退税或留抵下一年度税捐扣缴。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李桐豪说,200元不退税是A人民的血汗钱,有关小额退税建议应体恤人民需要,财政部有了善意回应,严格说来,所得税法也应修正,但至少修正税捐稽征法跨出第一步。

台湾团结联盟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林世嘉说,这次修法是迟来的正义,应退的税捐不论金额多寡应主动退还,纳税是人民的义务、退税是人民的权利,财政部不应以减少人力或金钱成本为由,被动退还溢缴小额退税款,纳税人多因不了解税法规定,错失退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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