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侦:林益世藉选民服务谋私利

【新唐人2013年05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21日电)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对林益世案今天提起上诉,检方表示,“台湾不能成为民意代表藉选民服务,图谋私利的天堂”。

台北地方法院4月底宣判,认定时任立法委员的林益世不构成违背职务收贿等罪,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以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林益世7年4月徒刑。

特侦组代理发言人张进丰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原判决变更起诉法条判决被告林益世犯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恐吓得利罪部分,显有判决不适用法则、适用法则不当、理由不备、理由矛盾及证据调查未尽等违法情形,决定提起上诉。

张进丰指出,原判决虽认贿赂罪“职务上之行为”应采实质影响力理论,但却自行创设所谓“亲自满足对价事项型”及“假手他人满足对价事项型”两类型,明显违背最高法院的判例及见解。

张进丰说,不明白合议庭为何会把实质影响力加入这么多意见,创设新想法。张进丰举例前总统陈水扁的二次金改案,以及前101董事长陈敏薰的买官案,最高法院见解都是具有“实质影响力”,换句话说,并非一定要公务员对公务机关,因此应适用林益世对中钢公司具有“实质影响力”。

张进丰说,原判决仅认定林益世的影响力来自丰沛地方势力和党政关系,与立法委员职权无关,却未审酌立委对于公股企业也具监督及质询的权限,明显判决不当。

承办林益世案的特侦组检察官蔡鸿仁则说,“台湾不能成为民意代表藉选民服务,图谋私利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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