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有条件延温泉改善期

【新唐人2013年05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22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温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若地方政府认为需时间复建,温泉业者可延长改善期,但不得逾3年。

现行温泉法规定,在温泉法制定公布前,已开发温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记者,应于民国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但经依温泉法公告划设的温泉区,如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为因天灾复建、安迁或涉及国家土地管理政策调整需要,且无地质灾害之虞,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及中央观光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延长改善事项及期限。延长改善期限不得逾3年。

经济部长张家祝表示,目前既有温泉业者是535家,已有238家取得温泉开发许可,在缓冲期7月1日届满前可再增加141家,一共是379家,约有70%温泉业者可符合规定。

他说,修法通过后,可透过地方政府衡酌个别温泉土地状况,经相关程序了解确实可改正、补正,且无地质灾害问题,只要报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核定公告后,将规定业者改善期限及该通过的改善事项。

另外,经委会也初审通过,野溪温泉所在地县(市)政府应定期监测及揭露野溪温泉水质,并在野溪温泉附近标示野溪温泉水质状况,对于水质不佳且有危害民众身体安全之虞的野溪温泉,应限制民众前往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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