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大学扶持行动案 美最高法院打回

【新唐人2013年6月25日讯】(新唐人记者天一综合报导)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在美国也被称为“平权法案”,是美国政府为确保少数族裔民众在申请入学或就业时不会因为“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不同而受到歧视所采取的举措,意在使各个群体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不过,由于近年来录取率和就业率的骤降,美国社会种族间的矛盾逐渐增强,扶持行动也继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比如说,今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费舍尔诉德州大学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就让已在美国施行多年的扶持行动命悬一线。本周一(24日),最高法院宣布了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是由于证据不足所以打回联邦上诉法院重审,让辩方和扶持行动的支持者稍微得以喘息之机,但前景依旧悲观。

2008年,白人高中生阿比盖尔•费舍尔(Abigail Fisher)因被德州大学拒绝而将该校告上法庭,理由是该校在录取新生时采取了扶持行动,帮助一些成绩不如自己的少数族裔学生入学,却让自己因为种族和肤色原因被拒绝,所以该校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条款。

种族在美国是一个十分敏感和具有争议的话题。此案一起,立即成为了一个烫手的山芋,各级法院只能一级一级“往上送”,直至抵达联邦最高法院。而对最高法院来说,此案也极难判决,因为任何判决都不会仅限于此案本身,而会为日后的大学录取过程定下先例。

换句话说,如果最高法院决定站在费舍尔一边,那就意味着扶持行动会被宣判违宪,在全美国都会被废除。

然而,这对亚裔学生来说也许是一个机遇。由于申请美国大学的亚裔学生日渐增多,成绩也相对优秀,所以他们在录取过程中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以防美国大学都被亚裔学生占领。这是大家都心照不宣的事实。

因此,如果费舍尔胜诉,我们很有可能也会在未来看到亚裔学生挑战美国大学的案例, 即使“歧视”亚裔学生不像扶持行动一样有明文规定。

但更现实的问题是,在录取过程中加入种族因素是否真正与《第十四修正案》相冲突?

在过去与扶持行动有关的诉讼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扶持行动与《第十四修正案》的字面意义有悖,但允许了大学将“种族多元化”作为录取的标准之一,因为这显然与家庭条件和居住地一样,是学校为了组建最佳学生群体应该考虑到的客观因素之一。

依照当时最高法院的理论,如果大学可以证明“破格”录取少数族裔学生是为了学生的多元化,而不是故意歧视某些种族的学生,那么与《第十四修正案》相关的宪法问题就可以绕开不谈。站在少数族裔的立场,这个判决削弱了扶持行动的力度,但同时也保持了扶持行动的继续存活。

在本周的费舍尔诉德州大学案中,最高法院也抓住了同一个宪法解读角度。通过7比1的投票(大法官金斯伯格反对、大法官卡根回避),大法官们认为上诉法院误解了这起诉案的中心问题:德州大学究竟是为了“种族多元化”还是故意要“歧视”白人学生,才让费舍尔会被拒绝?

由于之前受理此案的联邦上诉法院没有根据这个问题取证,所以也让最高法院在目前无法做出更明确的判决。在此之后,德州大学将向上诉法院递交录取学生使用的规定和资料,让此案重新开审。

而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在本周一最高法院宣布判决之前,美国媒体几乎一片对德州大学的胜诉前景看衰。通过对每一位大法官的观察,司法分析家纷纷认为扶持行动很快就要行将就木。因此,即使本周一的判决为德州大学换取了一些时间,也保住了扶持行动的最后一线生机,他们的未来之路依然将异常坎坷。

由此看来,费舍尔的胜诉似乎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