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从美众议院投票批准国安局继续电话监听谈起

【新唐人2013年7月28日讯】 7月24日,美国众议院以217票反对、205票赞成的微弱多数,否决了共和党众议员阿马什提出的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对国安局监听民众电子信息的行动进行限制。如果这项修正案获得通过,将把国安局的电话监听限定于特定的执法调查目标,而不再是广泛的海量收集。

按照美国法律,一项提案要成为法律,不但需要众议院简单多数即过半数同意,还要获得参议院简单多数同意,最后还需要总统批准。这就是说,即便阿马什的修正案在众议院赢得简单多数通过了,能不能过参议院这一关还是个问题;再有,就算参众两院都通过了,奥巴马总统还有权否决,如果两院不可能都获得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再否定总统的否决,提案仍然不能成为法律。如此说来,阿马什这项修正案本来就没有什么成功的机会。

毫无疑问,阿马什修正案的提出与付诸表决和斯诺登爆料的冲击有很大关系。不过阿马什修正案主要是针对国安局对民众电话的监控,而国安局监控民众电话这件事却并不是由斯诺登首次曝光,早在2006年,就有记者向媒体揭露了。

2006年5月10日,美国第二大报《今日美国报》(USA TODAY)发表长篇报导,标题就是“国安局收集海量美国人电话数据”(NSA has massive database of Americans’ phone calls )。报导引用了几位官员的话,说明国安局并不是监听所有人的通话内容,而只是分析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长,然后从中找出可疑分子,再对这些可疑分子进一步追踪调查(http://usatoday30.usatoday.com/news/washington/2006-05-10-nsa_x.htm)。这和现在奥巴马政府的说明是一样的。有意思的是,这一揭秘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波澜,如今,经由斯诺登爆料棱镜计划,很多人才注意到这个“秘密”,还以为是新发现呢。

在半个月前的一场讨论会上,一位前司法部官员斯蒂文∙布拉德伯瑞(Steven G.Bradbury)提出一种意见,他认为把国安局收集电话元数据叫做“监控”(或“监听”)是不准确的,因为“监控”(或“监听”)应该是指对内容的收集,而不只是对元数据的收集。

我以为这位官员讲得很有道理。如果有人告诉我们,说我们的电话被监控(或被监听),我们一定以为是电话的内容被窃听,而不只是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和时长被记录在案。作为电话公司的用户,我们每个月都会收到电话公司的账单,上面列出我们在过去的一个月中的电话记录--包括对方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和时长。如果说掌握这些数据就叫监控(或监听),那岂不是说我们一直在被电话公司监控(或监听)吗?既然电话公司掌握这些数据不叫监控(或监听),那么,国安局掌握它们自然也不叫监控(或监听)。当然,你可以反对电话公司在未经我们许可的情况下就把这些数据提供给政府,不过那是另外的问题了。

不少人把棱镜计划和当年的水门事件以及五角大楼机密文件一事相提并论,其实,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因为棱镜计划并非个人私自行为,而是政府行为;不是非法行为,而是合法行为,具体说来就是:

第一,国家安全局(NSA)并没有私自进行这些行动,所有的一切行动都是经过授权的;

第二,这些授权并非只来自奥巴马行政当局,而且还来自法律,也就是来自在布什时代通过的《爱国者法案》;

第三,奥巴马行政当局也并没有“秘密”地开展这些窃听或者网络监控,而是每三个月,国会就要授权一次,同时,行政当局必须和每一个参议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告诉议员们都做了些什么;

第四,国安局收集的信息只是元数据而非其内容。例如在电话方面,国安局只是获得电话号码和通话时长,并不监听通话内容;如果他们的确需要监听,那么就必须获得联邦法官的授权;

第五,美国最高法院一直主张,只记录电话号码而不记录谈话内容并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搜查与扣押的规定。在2008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还曾判定,IP地址与电邮地址等同于邮政信件上的地址,因此个人的这一类信息不享有隐私权。

有人问:既然你们自由主义者坚称任何权力都导致腐败、导致滥用,为什么你们又对美国的权力这么相信?

不对。我们没有相信美国的权力,我们相信的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正因为我们不相信权力,所以才需要对权力实行分立与制衡。美国是三权分立,美国的三权分立货真价实。如上所述,棱镜计划是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司法)都批准的,这本身就体现了对权力的监督。一位前司法部官员詹姆斯∙贝克(James A.Baker)问得好:“你还想要多少监督?”

有人说,棱镜计划扩张了政府的权力,从而对广大民众构成威胁。但我们不要忘了,美国是民主国家,有定期改选,有政党轮替。今天你在朝你是政府,明天你下台就成了在野就成为百姓。如果你利用大权在握通过一条整治老百姓的法律,那么随着你下台,随着你的对手上台,那条整治老百姓的法律岂不正好对准了你自己?那岂不是自食其果、自作自受、作法自毙?

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政府的有些法案和行为,如果属于机密,按定义就不为一般民众所知晓,那么人民又凭什么对之评判监督呢?凭后果。迄今为止,批评者举不出一个受害者的例子。也就是说,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因为在私人通讯中透露的信息而遭受政府的骚扰或迫害,由此可以推断政府并没有滥用权力。

“爱国者法案”是因应911后反恐形势的产物。它是有时效的。它的延长需要国会的批准。如果日后恐怖主义的威胁减轻了,那么相关法案和项目也可能会弱化乃至终止。

由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们越来越变成千里眼、顺风耳,与此同时,我们好像也越来越变成透明人。传统的隐私概念面临着新的界定以及相应的维护。这是大数据时代的新课题,很值得人们深入研究。我们应该对自由民主制度有信心,对社会制衡监督机制有信心。

文章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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