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叫板中纪委 追究江泽民

【新唐人2013年10月2日讯】吴官正时代的败坏行为

  有媒体说中纪委早已掌握蒋洁敏的违纪线索,最高层安排蒋升任国资委主任,目的在于将其从中石油“根据地”调开而后彻查。起初,我不太相信,但是,比较薄熙来案之司法处理与当年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违纪案之党内宽宥,看法立刻转变。

  程维高当年为其子程慕阳不当谋利远没有后来的薄熙来那样讲究策略。程或是亲自打电话给关系人要求如何具体办理,或是直接干预立项以至于不顾项目单位的基本利益。程的行为放到薄身上必是犯罪证据,即便不算重罪,以渎职罪处刑应无任何可挑剔的司法瑕疵,更何况他滥用职权报复举报人而致举报人入狱呢!程有罪而不被治罪,此中的微妙全在中纪委。时任中纪委书记的吴官正之所以敢将程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违纪且就此而止,又全在于程的后台江泽民暗施影响。

  如果此说有嫌“造谣”,那么,公开当年中纪委全部办案材料即可澄清“谣言”。设使当年程案材料全部公开,必然导致吴江两人责任的追问,结果也就落实了“反腐败无论涉及谁、职务多高,都要查处”自胡而习的铿锵之言。

  当下亲历的纠风办搪塞

  与程维高仅开除党籍且能享受副部级待遇相比,薄熙来被判重罪确实有点“冤”,然而,他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薄瓜瓜免于像程慕阳那样成为通缉犯。此种补偿是否亦由中纪委来操弄现在还没法知晓,不过,证诸地方纪检部门的作为,可以看出这个体系的权术癖好。

  今年九月十二日,有乡下农民王先生(原为集体企业合同工)来我所在的泊头市内“跑衙门”。因以往我对其多有帮助,他再次登门,让我用复印机彩印两张有红章的文件。问其故,言到人社局递交证据需工商局认证其所持原工厂注册资料,即工商局在他复印的材料上加盖红章以确认有效。无奈工商局方面以主管批字(准予盖章)的孟副局长没在岗(据说去参加婚宴),而另一名副局长韩某称无权代签,王先生想了个“非法儿”──将原来已经盖过红章的资料彩印以充其真。

  我致电沧州市政府纠风办,希望有人过问泊头市工商局的官僚主义作风。沧州市政府纠风办给了我泊头市纠风办电话号码,让我向后者反映。泊头市政府纠风办接电话后,说此类事该归一个叫效能办的部门管,“既然你找了我们,我们也得管”。纠风办经过初步核查,答复我:不存在孟副局长参加婚宴、工作期间离岗的事情,有其去沧州个体协会开会的通知单为证;工商局没有人说过孟副局长不在就办不了盖章之事,暂时还无法核实王先生去该局领导办公区交涉与否。捎带告诉我:纠风办以及效能办这两个部门是政府监察局的科室,而监察局与纪检委又是合署办公。至此,纠风办的人也明确告诉我“是在与纪检委打交道”。

  公权力部门过分恐惧微博

  到下午,我与王先生核对有关细节后,证实孟副局长去参加婚宴之说出自韩副局长,而纪检委所说的工商局“AB角制度”并未实行。所谓“AB角制度”就是某位领导临时不在(如休假或看病),其职权由指定人代行。纪检委了解工商局的情况恰是韩副局长在孟副局长不在岗期间,代行孟的分管职权。我书面要求纪检委调取王先生到泊头市工商局二楼找孟不遇而见韩的录像资料,以及调取孟在沧州开会的现场资料,以证实有无他人替其参会。纪检委称前一项“是办案必须的”,对后一项则不置可否。

  对与纪检委的交涉我专门在自己的网易微博上发帖跟进,并且公开。博文引起了孟副局长的不满,他通过在泊头市司法局供职的我的同学找到我太太的手机号码,打进来电话,要求我删除。我未如其所请,却知道了孟副局长是我年轻时的朋友。尽管如此,我并未与此位旧友通话而是在博客上继续指出工商局推诿王先生绝非特例,并公开了前年我写给泊头市工商局局长与政府分管副市长的交涉函。前年那纸交涉函至今未得回应,刁难、敲诈农资经营小户的有关工商行政人员也未受到处理。

  在与纪检委的交涉过程中,意想不到的是:纠风办的负责人给我打进电话,“非常严肃地说一个问题”,指我不该把他对我说的“调取录像资料”的话公开在微博上。他不但抱怨说我的行为极大地增加了他们的办案难度,而且还声明般地说他“从未说去公安局调取录像”。我对此也很严肃地回应:其一,既然纪检委是主动许诺与我沟通调查进度,纪检委可以随时停止沟通,我无意见;其二,是否去公安局调取录像资料不重要,沟通中的信息不违犯国家保密法和在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之内;其三,纪检委声称调取录像资料至此次通话已经二十四小时(期间又无双休日)还未行动,不该把宝贵的时间浪费在所谓的沟通上,赶紧去调取才对。

  “权力自留地”现象普遍

  我能听得出对方的弦外之音:若是工商局方面以设备技术故障为借口而称“没能录上”或“九月十二日资料存丢了”,王先生去工商局领导办公区交涉的细节将无从查到。这种暗示恰如他们不想调取孟副局长沧州参会的资料一样,根本意图就是保护工商局一方。这里面的道理是中共任何级次的官员都有自己的“权力自留地”,此“自留地”在官场交际中的作用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孟副局长的“自留地”是盖章批准(或还有他项),因此,本该在“AB角制度”中起作用的韩副局长不作为,以示绝不染指孟的“自留地”。纠风办官员的“自留地”是纠劾有弹性,不想证实孟是否假开会而真参宴。中纪委在吴官正时代就大兴“自留地”之风,素有耿直之称的吴放了程维高一马,使程免担刑责亦保全了江泽民的面子。

  以志鬼说妖之文学方式批判黑暗政治的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曾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信也夫!吴官正、江泽民之“上好”于今更为“下甚”。换言之,中共反腐不追究吴江两人包庇程维高的行为,仍是欺天下为绝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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