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村民向高院讨说法(7)

【新唐人2013年10月3日讯】裁定袒护违法:山东高院(2012)鲁民申字第437号裁定书,其中对张福新履行郭洪俊合同,由2007年12月30日到期至今接近六年,拒不返还土地等财产。无视村委会年年通知告诫,尤其实施抢劫、诈骗、打砸抢烧,拒不执行发生效力判决妨害诉讼,裁定该期间,视为与石柱栏村委会形成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石柱栏村委会随时可以要求终止承包关系。对此发表如下意见。

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只有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指法定时限30年,适用均田制家庭承包。不定期指承包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限,但必须在法定时限已内(包括本诉),适用招标和专业承包。由此可见,两种形式均有时限。

二、合同延续,必须附和相关法律规定,即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的时限以内。对此可见,合同延续具有典型特殊时限。

三、三级法院均认定张福新履行郭洪俊合同(1997年12月30日—2007年12月30日),到期没续签合同。为此依照约定到期时限返还集体财产是应尽的义务,合同没约定返还必先行催告,为此村委会年年通知要求返还,是告诫不是义务。

四、根据以上三条均有时限,合同到期返还集体财产,不但是法定义务,而且也是诉讼抗辩硬道理。对此高院明明知道,却偏偏对张福新接近五年(裁定书送达日),涉嫌诸多罪名的侵占,裁定(先说)该期间,视为与石柱栏村委会形成了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后说)石柱栏村委会随时可以要求终止承包关系。对此强加民意,应明示法律根据,时限是50年、100年、还是1000?如果没法律根据,没有时限,即是把石柱栏村集体财产拱手违法人,是先说袒护违法,后说掩盖先说与法相悖,同时把责任推给村委会。

村委会年年通知告诫,尤其2010年3月27日通知列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对此高院明明知道如能制止侵占,何须起诉?再说尽管三级法院判决、裁定张福新返还,但判决奇怪,裁定蹊跷,强制执行名义返还实际不返还,经过接近三年没给村民要回一寸土地,至今接近六年仍然让其侵占集体财产,是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还是高院不让其执行判决、裁定?

综上,石柱栏村委会不服与法相悖的歪理邪说,坚决维护本集体财产正当与合法权利,对三级法院判决、裁定张福新将57.97亩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尽管把侵占演变成管理使用,但返还是绝对的一点点正确。为此高院应该顾全唯一的一点正确,顺应民意,消除影响,强制张福新执行判决、裁定,恢复村民生产。

委托代理人:张玉树

山东省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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