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张志新的刽子手--毛远新

【新唐人2014年2月26日讯】毛远新下令处死张志新陈禹山说,张志新曾两次被判刑。每一次是1970年5月14日。盘绵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判处张志新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送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的办案人员回忆介绍:张志新1960年逮捕后,原打算只要她认罪,根据策反方针,判几年刑就行了。可是她不认罪。当时同意判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呈至已实行军管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谢越1979年接受陈禹山采访时回忆:当年省高院军管会把张志新案首先给一处副处长高振忠审。高振忠看了市中院的报告,私下说:毛主席指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张志新是动口不动手的,不搞破坏的。在组织会议上,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构成犯罪吗?

“文革”中,公、检、法被砸烂,罪名是“右倾”,保护了敌人。老公、检、法人员许多受难。高振忠是幸存者。对张志新案,他有自己的看法,但不敢向军管会讲,更不敢在会上讲。

军管会认为高振忠执行不力,决定换人,换上了周××。当时普遍认为,“‘左倾’比‘右’好。‘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周××感到压力很大,决心这次不能再“右倾”了,要判刑,判劳改。他考虑判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征求他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意见,得到认可。但他在誊抄审判意见稿时,觉得自己还可能被军管会认为“右倾”,于是把刑期大大加重,改为15年。他认为,这已超过极限,他们不会再说他“右”了。

但审判送意见稿送到军代表那里,被全改了,军代表连写了6个“恶毒打击”,结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修改过的审判意见,给呈报到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审批。

审批会上,与会者对盘锦地区法院、沈阳市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致对张志新判处死刑,均表无异议。最后,辽宁省最高负责人、沈阳军区司令员陈锡联发话:留个活口,当反面教员,不杀为好。于是,改判张志新无期徒刑,投入沈阳监狱强迫劳动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参加一次批林(彪)批孔(子)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此时精神已失常的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张志新因此被认定“仍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在劳改当中又构成重新犯罪”,被提请加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75年2月26日,中共辽宁省常委召开扩大会议,审批张志新案件。出席这次会议的有毛远新、魏××、苏××等17人。会上,蔡文林作了《关于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的案情报告》。

魏××说:“真是反动透顶。”

毛远新说:“判无期以后,一直相当反动,看来是死心塌地。”

魏××说:“干脆吧。”

毛远新最后说:“在服刑期间,这么嚣张,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杀了算了。”苏×,魏××表态:“干脆。”

1975年2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决定,给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文件:你院报省审批的张志新现行反革命一案,于1975年2月26日经省批准处张犯死刑,立即执行。希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给我们。

3月6日,监狱有人提出,张志新“是否精神失常”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3月19日,上级批示:“洪××同志不考虑,她的假象,本质不变,仍按省委批示执行。”

4月4日,张志新在沈阳被杀害。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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