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乡县民警制造冤假错案 导致一家三代受害

【新唐人2014年7月18日讯】关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安局周贵海、万有才等办案民警制造冤家错案,导致当事人一家三代受害的报告:

1、儿子:徐敏于1988年11月出生,从小勤奋好学、活泼开朗,受该事件影响变得沉默寡言,成绩一落千丈,再加上无家可归,又交不起学校的各种费用,最终于2005年下半年失学(学校有证据可查)。每逢过年(2002年-2006年),孤独一人忍受着饥饿、寒冻,含着眼泪在东乡火车站等候父母“回家”过年团聚……

假如这冤假错案落到您身上,导致您儿子那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您的感觉如何?您会怎样去面对呢?

2、父亲:徐胜和,抗美援期志愿军,因本冤假错案的发生后,精神上受到伤害,导致多年来身体欠佳,于2011年10月经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严重脑梗症……2014年4月22日参加本案座谈,大脑心脏受到刺激,病情复发,于23日送往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脑科抢救(医院有证据可查)。6月经江西省南昌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因大脑心脏曾受到刺激,多病于身(详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证明书及出院记录)。

假如这冤假错案落到您身上,导致您的父亲身体欠佳,多病于身,做为一个孝子您的感觉又是怎样呢?

3、当事人:徐学昌生于1966年8月,事发后导致本人政治上受到陷害,肉体受到折磨,身败名裂、家破、负债累累,13年在外漂泊,生存无法过、生意无法做。这种痛苦是常人无法想像到的痛苦,是常人无法体验的现实,是诗人难以写出的篇章……现将事实报告如下:

尊敬的领导:

我有天大的冤案,希望领导们能为我伸冤,我本无罪、却被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安局无端关押23天(这是违法办案,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权),贱卖了我的房子,更残酷的是政治上给予本人合同诈骗(详见附件一)的罪名(这是制造冤假错案的证据之一)。令人心酸的是还要支付东乡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万有才、周贵海”吃、喝、玩、乐、洗头、送礼及私下拿走的人民币合计:11394元(这是违法的行为),(详见附件二),我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天理何在?

我叫徐学昌,汉族,是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人,出生于军人家庭,高中学历,父亲是抗美援朝的老志愿军,本人也作为局、处级领导的司机跟随领导多年,一直都是守法做人,安分守己,从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但是2002年却被东乡县公安局无端关押23天,我不禁要问:到底我犯了什么罪?难道当地政府部门就可以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吗?虽然这事情已经过去很多年,但是它给我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留下了难以消退的阴影,给我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的声誉,影响了我家人的正常生活。近年来,我曾多次向江西省、市、县等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给予我公正的处理,但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19日给我回复却令人啼笑皆非(详见附件三),于2014年3月10日给我的回复更是睁眼说瞎话,实在是令人发指(详见附件三(2):东乡县公安局办理徐学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实在没有方法的情况下,只能向你们申诉,希望你们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真正能够走群众路线,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

一、事情起因

2000年10月30日,本人与江西省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江西省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租赁合同》,购车合同约定:本人向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福建轻卡全新汽车1辆(型号:FJ132CS,发动机号:9182,车架号:RB006702,车牌号:赣F51097)租赁期限为15个月,租赁车的价格为RMB 37800元。

签署合同时,本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7900元购车款给该公司,余下的3万元双方约定在2002年1月30日前付清给该公司,并需按0.594%的标准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1.6%计算(详见江西省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租赁合同-第3页第5条)。同时,每月还需向该公司支付管理费60元。租赁期满,本人付清上述款项后,该车辆即属本人所有。租车后,为了赚钱,本人即远赴广东跑生意,但是,由于初到外地,市场不太了解,加上车辆质量差等问题,所以经营不理想,生意亏本。虽然经营不善、很不理想,但我依然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支付给该公司。

2001年2月26日,我支付给该公司2500元。2001年9月8日,我又支付给该公司3000元,并交付了管理费2700多元。2002年8月1日晚10点左右,我正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甘坑村商业街的摊档经营时,突然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的两名民警(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民警一个叫万有才、一个叫周贵海)和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李华喜等人来我摊档,什么也没有说、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等就给我戴上手铐(这是违法办案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权),并“拿”走我身上的现金600多元和随身携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当年购买价格为1580元,并且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将我押上囚车送到深圳市布吉镇的李朗派出所进行审问,并于当天晚上把我关进了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7天(这是违法办案行为),无人问津。而周贵海和万有才这两位“办案民警”借此机会在深圳市旅游5天,所以费用由我支付(详见附件二)(这是违法办案行为)。就在我关进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的第二天,江西省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华喜在“办案民警”周贵海、万有才的指使下(这是违法办案行为),竟然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我向它公司租的汽车开回了江西省东乡县交回给该公司。

二、事情经过

2002年8月6日,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竟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我刑事拘留,详见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对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东公刑拘[2002]128号,(这是制造冤假错案证据之二)。当日周贵海、万有才、何军平(何军平为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江西省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等人还威胁我的家人(哥哥徐小毛和父亲徐胜和)筹款给他们。(制造冤假错案,还株连九族,这是严重违法办案行为)。

2002年8月9日至23日,在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周贵海、万有才、何军平等办案人员“关门取宝”的威迫下,我的亲属无可奈何东借西凑筹足5000元,交给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作取保候审保证金(详见附件四,这是违法收费),同时交了9200元(详见附件五)给江西省东乡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公安局的追债费用(这是违法收费),但汽车当时收回他们公司所有。

2002年8月10日上午10点多,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民警周贵海、万有才身穿警服带领通达汽车公司的股东人徐标文、李华喜等人(带第三者去看守所,这是违法办案行为)到东乡县看守所逼供我签署还款协议(详见附件六)和卖房协议(详见附件七)(这种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国家机器看守所,逼供他人签署协议,这是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威迫我的家人,把产权原属于本人的,位于江西省东乡县城恒安中路,138号1栋二单元402号83平米的商品房,以2万元的超低价贱卖抵债,从今以后我就被他们非法办案夺去了房产所有权,无家可归,导致我的家庭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当时在场的还有我的家人徐标龙、徐小毛。

2003年5月1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发给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详见东检不捕[2003]06号不批准逮捕书(详见附件八)(这是制造冤假错案证据之三)。

自2002年8月1日起,我被无端关押在看守所23天,还要支付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路费、吃喝玩乐、洗头、送礼等费用11394元,其中万有才私下拿走了1200元(详见收费、附件二),到底天理何在?

三、处理结果

我的家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交了5000元(详见附件四)取保候审保证金给当地公安局,并交付了上述费用,贱卖了我的房屋后,公安局就把我放了出来,没有给我任何合法的交代,到底天理何在?而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通知书(详见附件八)上说的是“犯罪情节轻微,不予逮捕”。我真的不明白,我究竟犯了什么罪?既然没犯罪,公安局有怎么会以诈骗罪来拘留我(详见附件一)?检察院又怎么会说犯罪情节轻微、并给予取保候审呢(详见附件四)?即使江西省东乡县民警假公济私,但江西省东乡县检察院又怎么能同流合污呢?到底天理何在?

四、事件分析

本来我只是欠付通达汽车贸易公司的部分购车款,即使我为付清,也只是经济纠纷而已,最多履行购车合同的要求,承担逾期利息1.6%计算(详见分期付款租赁合同-第3页第5条)。而且在办理租赁手续时,我提供了本人及妻子真实的户籍证明、身份证证明、结婚证、驾驶证及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一直有支付购车款(详见附件十),并没有任何欺骗成分,又何来的诈骗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分明就是在该公司有股份的公安局民警何军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并与其它公安民警、检察院民警相互勾结,制造的冤假错案。我是一个善良的老百姓,而他们为了私利,竟然如此无法无天,不择手段,迫害一个善良的老百姓,这样的人如果继续留在警队内,只会危害社会,危害更多的老百姓……

五、事件给我造成的危害

1、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名誉。我虽然不是什么大好人,但我始终守法守纪,堂堂正正做人,从来不做犯法的事,在家乡有较好的口碑。而且我的父亲是抗美援朝的老志愿军,从小就对我要求极为严格,并教育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要求我要守法守纪做人,绝不容许我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这件事发生后,父亲被气得病倒在床,家乡很多人多认为我真的是诈骗犯,连要好的朋友也疏远我,不敢与我接近,严重损害了我的声誉,导致我12年来不敢回乡。时至今日,我拖着沉重的精神包袱、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外艰难度日。

2、给我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一是强迫贱卖本人的房屋,不仅导致本人现在家乡再无房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多万元。二是因本案本人需承担各项费用,累计造成损失8万多元。三是由于这次事件的发生,导致曾参加抗美援朝的老父亲因气成病,2011年10月经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严重脑梗症,花费了大笔医疗费用。2014年4月22日参加本案座谈,大脑心脏受到刺激,病情复发,于24日送往江西省南昌市精神病脑科抢救(医院有证据可查)。6月经江西省南昌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大脑心脏曾受到刺激,多病于身(详见病情诊断书)。同时,由于此事件给我带来了沉重的思想负担,精神上遭受了严重的打击,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影响我的工作,使我无法正常经营,生意遭受了严重损失。上述两项造成损失合计12多万元。

六、强烈要求

1、彻查当年的办案人员,给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制造冤假错案者应有的处罚。
2、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应向本人赔礼道歉,恢复本人的名誉。
3、赔偿本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有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间接损失30万元,名誉损失8万元。
4、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给本人。
5、东乡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万有才、周贵海,吃喝玩乐、洗头、送礼及私下拿走的人民币11394元,按照法律如数退还。

本报告已转发新浪微博,并报告中央纪委监查部、中纪委、公安部、国家信访局、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纪律委员检查会、江西省政法委员会、江西省信访局、江西省抚州市信访局、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江西省抚州市政法委员会、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信访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政法委员会、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安局。

请问各位领导,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公安局对此案的办理结果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正确,本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毫无怨言,如果是冤假错案,请各有关部门领导能够真正落实中央“两会”有关政策,走群众路线、了解民生、为民务实,合情、合理、合法,解决此问题!

本报告转载在新浪微博,报送以下单位:
中央纪委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信访局
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省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信访局
江西省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西省抚州市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
江西省抚州市信访局

报 告 人:徐学昌
联系电话:13534068952
身份证号:36253119660811001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坑社区凉帽综合楼A栋601号
日期:2014年7月12日

附件二:保安人员报销清单

附件三(2):东乡县公安局给出的《东信办复字[2014]01号》

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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