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律师见当事人 遭非法抓进看守所

【新唐人2014年9月17日讯】(新唐人记者田净采访报导)继8月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王宇等三名律师数小时之后,17日,大陆律师余文生在合理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时,被非法抓进看守所。经过余文生的坚持和大陆网友的关注,余文生成功会见了已经非常虚弱的当事人。

17日下午3点多,山东律师张凯在网路上发消息说,余文生律师在要求会见时被牡丹江看守所的门卫抓进看守所。

随后,《新唐人》记者联系到了张凯律师:“本来说上午可以会见,上午到了却不让会见,下午打电话还是不让会见,说是后天会见,余律师不同意,于是余律师要求进去会见,门卫不让进,就发生拉拽,后来余律师大喊,看守所出来人,把余律师拉进去了,现场就是这个情况。现在余律师的电话打不通,看守所电话不接,不知道什么情况。”


大陆律师余文生在合理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时,被非法抓进看守所。(网络图片)


大陆律师余文生在合理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时,被非法抓进看守所。(网络图片)


大陆律师余文生在合理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时,被非法抓进看守所。(网络图片)


大陆律师余文生在合理要求会见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时,被非法抓进看守所。(网络图片)

记者也多次拨打余文生律师的电话,但是无法联系。记者也拨打了看守所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

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焦急等待,余文生律师终于从看守所内出来,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他说:“我是前天到牡丹江的,昨天我和张维玉律师、张凯律师要求分别会见我们各自的当事人,他们(看守所)一直不让我们会见,他们当时跟张维玉和张凯律师说,后天也就是明天可以会见,说我的当事人再安排。

昨天我们到检察院和公安局各部门进行控告,今天,我们又去了阳明区检查院批捕地区,查到了是华电分局分管这案子,找到他们刑侦局副局长,他当时同意了我们会见,可是今天来了,上午去了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让会见,下午去了又不让会见,说是要等到后天,实际上他们已经违法了。”

据了解,因为还有其他案子要办,余文生律师会在晚上离开牡丹江,为了维护律师的会见权,他决定硬闯。

余文生律师:“我看不行,我只有往看守所里闯了,当时他们不让我进去,拉扯我,后来把我带进去之后,开始还对我进行所谓的批评教育,但是我坚持会见,后来还是答应让我会见了。”

余律师透露,他的当事人叫张丽,是8月12日在家中带走的,当时中共的警察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张丽家进行了抄家,并且带走了张丽。为了抗议中共当局的非法关押,维护自己的信仰权利,张丽在看守所内一直绝食抗争。

“现在当事人的情况相当不好,人是被扶着出来的,走路都不能走了,坐在椅子上都不能正常坐,说话相当弱,情况很不好。我认为当事人现在的情况不益于继续呆在看守所了,应该接受住院治疗。因为批捕申请已经到了阳明区检查院了,我们已经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申请。”余文生律师透露。

余文生表示,到了本周五,张丽的批捕期限就到了,看看当局的决定是什么,之后他们再做决定。

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中共迫害法轮功已长达15年,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的法律设定和法定解释,而刑事法律中确有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宏洛于2009年2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庭审时曾指出:“如果抛开宪法、法律,只在‘二高’解释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同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律师发表了《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一文,重申罪行法定原则。

李律师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 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