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权利公设备 张家口市公安局公然造假

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虚构鉴定材料和伤情,导致当事人被枉法追诉,虽然两年多以后撤案,但却给当事人的人身、精神、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就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河北省相关部门也多次要求张家口市给予解决,但至今没有结果。

2012年5月,国家信访局接待了当事人,就其反映的情况向河北省进行了反馈,直到9月在没有接到河北省回复的情况下,直接反馈到张家口市,张家口市委为此附文要求公安予以解决。2013年2月,当事人到国家信访局再次上访时,国家信访局称张家口市已经给予了回复,并出示了盖有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印章的称:“已经给予当事人答复”回函。为此,当事人提出质疑:“1、答复是否有当事人签收;2、控告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桥东分局是否有权答复?”。之后当事人向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进行求证,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说:“公安答复是格式化的,桥东分局没有向国家信访局回函”。

2013年3月17日,桥东区政法委副书记孙X受桥东区委委托召开由桥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常XX、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办事处、社区等工作人员参加的信访问题落实、解决会,会上明确仅落实赔偿问题(至今未落实),不涉及追责问题,桥东分局过后表示反映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问题不归桥东分局管辖(其它两部门暂略)。

2014年6月3日,公安部接待了当事人,其后要求张家口市公安纪检、督查与当事人见面,调查落实相关情况,并给当事人做出答复。7月17日下午,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给当事人打电话要求当事人到张家口市涉法涉诉接待中心。当事人赶到接待中心后,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说受市公安局委托给予当事人答复,出示了盖有桥东分局信访专用章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和没有任何调查人员签名、调查部门盖章的称市公安局纪检、督查出具的调查报告。大致意思为:1、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2、鉴定材料交给受害人弄丢了;3、骨折经过一段时间好了。

当事人当即提出质疑:第一、既然是市公安的答复为何要由桥东分局人员接待?第二、既然是市公安局的答复为何要盖桥东的章?第三、当事人反映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问题,桥东分局答复是否适格?第四、调查报告为什么没有调查人员、调查部门的签名、盖章?与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交涉后,其与市公安局主管信访的席XX进行沟通,席XX坚持如此。当事人即签署个人意见并签名,离开后又被叫回,收回答复意见书,并当场销毁。

7月18日上午,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再次通知当事人到桥东分局领取答复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在没有加盖任何公章的答复意见书和回访意见书上签字,不得签署任何个人意见。当事人表示拒签!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与市公安局席XX进行沟通,并让当事人直接与其沟通,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席XX竟然要求桥东分局控申科副科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接待拍摄,以其说明安排人员与当事人见面,公然进行造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反“四风”活动开展已一年有余,张家口市公安局的群众路线教育竟结出“如此硕果”,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反出“如此成绩”。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多次强调对公安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实现“零容忍”,张家口市公安局对违法违纪行为就是“如此零容忍”,对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明显的“虚构鉴定材料和伤情”违法违纪行为,明目张胆地进行包庇、掩盖、纵容,利用公权利,动用用于公共安全的公设备,公然继续造假!!!

附:当事人对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的简要控告材料。

法医造假,无人追责

对张家口市公安局马志刚、焦建军徇私枉法、渎职侵权问题的控告

2006年我小区被“招标”来了一个营业地址不存在、缺乏资质的物业公司。我本人因房屋漏雨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物业公司以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无奈我行使合法的“民事抗辩权”。2009年12月26日夜9时30分左右,物业公司经理黄平善带着七、八个人拿着铁锤、管钳等器械到我家砸坏我家防盗门,并将我七旬老母打伤倒地,我还击了一拳,并使其未能逃脱。黄平善为了掩盖违法行为、逃避责任,通过一些途径,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马志刚、焦建军)虚构鉴定材料和伤情(均被证实)。具体有以下几点:

1、虚构鉴定材料,病历摘要的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病历(病案号:11206240)和入院记录根本不存在,医院没此病案号和入院记录。

2、虚构伤情,无论是张家口市第一医院的CT报告单还是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依据的片号为68493的CT片都没有发现鼻骨粉碎性骨折,。

3、由于张家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马志刚、焦建军的虚假鉴定行为造成我被公诉、逮捕,引发我心脏病,继发脑梗死,随然已经撤案,但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害和后果。

基于上述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人员依据不存在的病历、病案和鼻骨粉碎性骨折,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做出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鉴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故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纪律条例,请求对马志刚、焦建军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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