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维光: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 (下)

——从文化思想史谈法学及大学西学教育

(接前文)

四.再谈法学和思想史问题

法学并非是我的专业,我能够为你提供的再多一点意见大约依然只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学。因为对此我认为,这对于一位在一切都完全意识形态化的学界和国度中学习探索的学生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1.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学,对于中国的学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本就是把法学彻底地意识形态化,把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内容观念化。这也就让法学问题彻底地失去了作为问题存在的可能,而变成了一个单纯的政治,贯彻观念思想的工具。所以在学术领域不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认清这点,你就永远进入不了真正的法学学术领域。

至于马克思主义的来源地,黑格尔的法哲学,同样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和观念论,而非法学,只不过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为日耳曼的国家,为一种所谓文化服务而已。

2.在此同样又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另外一个提法,一切思想领域中的问题,一切哲学史都可以归结到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问题。这个在共产党社会中的不可怀疑的提法,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因为任何在共产党社会以外读过哲学史的人,都会看到,在哲学发展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问题几乎可说是没有任何地位,它们不仅对于推动哲学认识的变化和发展没有任何作用,而且在哲学史中也没有任何影响。

由马克思及其思想所带来的辩证唯物主义所产生的影响,只存在于社会学领域中,甚至可以更准确地说是存在于百年的政治、社会的历史生活领域中。因为无论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是一种武断地缺乏怀疑分析的论断,而不是一种哲学探索。这样的专断的论断只有在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和冲动中才能够找到它存在的基础。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将一种思想观念化,绝对地真理化的时候才需要,或者说才会产生唯物主义或者唯心主义。只有把政治及权力作为最高追求,把思想作为了自己的工具的实践才需要唯物主义或者唯心主义这样专断的认识论论断。为此,这也就是诺贝尔物理学家麦克斯•玻恩说的,相信只有一种真理,并且自己享有这种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根源。

唯物主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和罪恶相联系,并且伴随社会及历史影响的扩大其罪恶也越来越显着。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唯物主义、唯心主义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绝对不是一种学术思想和“哲学”(Philosophy)。

3.具体的法学问题,历史上的法学讨论和唯物主义唯心主义问题毫无关系,但是和我们前文所说的二元论的认识论基础却是关系密切。伴随西方的二元论思想是对于世界二分后,二元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从希腊前期开始的实体问题、变化问题到苏格拉底的真理问题、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科学问题,以及后来的怀疑主义,再到中世纪的唯名论、唯实论,近代的唯理论、经验主义、实在论的讨论都是对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二元的人类认识的可能及其界限的探究和讨论。事实上,大陆法和海洋法问题也是在这个二分的思想方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讨论。它涉及的也是同样的问题:如何获得一个正确的法律,如何能够正确地执行这个法律。它实际上讨论的就是人的认识,及与客观现实的关系。讨论到最后它同样触及到这一讨论的边界:是否可能获得一个对所有人都适用的正确公正的法律,人类社会是否能够公正地,没有偏见和扭曲地执行这个法律。

大陆法倾向于从抽象的理念出发,相信有一个超越的、正确的法,以及一个国家及执法系统能够无偏见地、正确地执行这个正确的法律。但是这遭到了具有更多怀疑精神的海洋法的质疑,海洋法倾向的是经验论的方法。但是经验论的方法同样是无法排除掉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而事实也是如此,当人们仔细观察探究时下世界法律的运行的时候,就会看到无处不在的不公正现象、滥用现象、缺乏人性的现象。

实际上西方二元论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及文化在所有的领域中都会表现出它所特有的认识论特征。例如文学中的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就是这种认识论在文学领域的反映。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上,我们就会看到,中文中的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二词的翻译并没有准确表达出西文Romanticism和Realist的意思。因为西文前者强调的是主观感受,后者强调的是存在现象,而前者的主观感受并不一定具有中文中的“浪漫”情怀,它可能是非常阴郁、晦涩、教条而缺乏人性。所以在这里我也愿意顺便更进一步提出,把西文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标签贴到李白杜甫的诗歌、文学,以及人格分析上是非常有问题的,它得到的是一个畸形的文学影像。

这个线索再次告诉我们,不理解西方的二元思想的认识论特点及其文化就无法理解西方其后的思想及社会发展。为此进一步的对比研究还可以让我们看到,中国之所以产生儒家和法家的争论,而不是大陆法和海洋法那种性质的争论是有其思想和文化原因的。而离开了这个思想和文化原因去对比二者,则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五.法学与西方中心主义

任何思维健全的人在看了上面四方面的论述后都一定会产生以下三个疑问,

(1)西方中心主义问题;(2)有没有一种普适的法律,能够完全公正地被执行的法律;(3)中国,或者说东方文化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和作用是否在未来——全球寻找一个更美好、更公正的社会中给人以对法的理解的新的视角。

1.法学与西方中心主义问题:

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对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省,虽然在思想上经历了将近半个世纪以后已经基本上被人们所接受,但是西方中心主义却并不只是一个思想问题。实际上最近一百年的历史基本上就是一个西方中心主义的产物,现在的全球化基本上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扩张结果。尽管西方中心主义的扩张在中文世界中依然被当作一个“历史进步”,毫无保留地被接受,但是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在最近百年来它给人类带来的各种越来越明显的负面结果,所以西方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反省西方中心主义,到六十年代末期后在思想界和学界,越来越多的人痛彻地认识到西方中心主义为人类发展带来的恶果。

西方中心主义绝对不只是一种思想,相反它渗透在当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问题中:在对印第安人毫无人性地灭绝中,在对世界各地的殖民,对亚洲的肆无忌惮的侵略和破坏中,乃至在可口可乐、西方速食,化工厂、汽车进军到每一个穷乡僻野、天涯海角中,所有打着“进步主义”的旗帜,以现代化、全球化的名义,不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要求,理所当然、肆无忌惮地扩张,说到底都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结果。还不仅如此,现代国家观念、制度结构,现代法的理所当然,毫无边界条件地推行也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即西方的一切都天然地是正确的这一前提下实行的。而这其实说到底都是西方中心主义下意识地反映。实际上人们应该,也可以提出为什么时下谈法律问题必须以西文为基准,而不是以中文,或者日文为基础;为什么以西方的条文,而不是以伦理道德为法律基础。而提出这样的问题,从学术和文化的角度来说完全是和为什么要以西语为基准一样是平权的。

但是时下之所以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而且人们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也不可能提出这个问题都不过是因为西方的强势,以及二百年以来根深蒂固地渗透在当今世界每一个角落的西方中心主义的结果。因为一百年前,无论中国还是日本,甚至印度都曾经提出过这一问题,尤其是对于自认为是天朝的中国,只是在船坚炮利的强大物质强势下,任何形而上学、伦理,甚至提出问题的能力都要让位乃至被消灭。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不能够代替武器的批判。然而,马克思却没有想到,武器的批判并不是出膛射向对方的子弹不会飞向自己,人类存在的空间是相通的,人类事物是相关联的。曾几何时,西方终于发现作茧自缚。这就是当很多人歌颂现代化的时候,而波普、阿隆却悲观、对西方的未来忧心忡忡,并且带着绝望的原因。当代对于西方中心主义的反省,已经让人们看到,这种思想以及经验历史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2.有没有一种对于任何国家都公正,都适用的普适的国家法、国际法?有没有一种普适的法律?

对此,我们可以说的第一是,到现在为止,各国以及国际间所实行的法律都不是普适的,都只是没有考虑到东方的历史及文化,东方人的要求,在西方建立的规范。其二可以说的是,现在国际社会已经在具体的历史遭遇中感到需要一个普适的国际法,并且已经在朝向这个普适的国家法、国际法,普适的法学和法律系统努力。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感到纽伦堡法庭建立的必要而破除了很多禁忌和阻力第一次建立了纽伦堡国际法庭。这个需要——一个超越国家主权的国际通用的审判反人类罪的国际法庭建立的必要性,在其后五十年的历史中让国际社会越来越迫切地感到,为此在九十年代后建立了海牙国际法庭,这个努力直到今天还在继续和扩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曾经著文进一步提出,时下的国际社会还远远没有真正进入以人权为普适基础的,所有各种文化,各种信仰的人及族群都受到平等待遇的“现代”社会。现在的国际社会,以及西方的所谓民主社会,充其量说也只能说是一个“后基督教社会”。

后基督教社会用的是基督教社会的框架,但是却既没有了基督教社会的精神内容,也还没有非常清晰地认识到新的以人权为基础的精神内容究竟是什么。这个社会至多说是一个过渡阶段的社会。因为所谓西方的民主社会不仅普适的人权原则并没有普适——民主国家还可以无顾忌地向专制国家出售武器,民主国家的资本可以肆无忌惮地剥削第三世界的廉价劳力和资源,而且在人权基础上它也没有找到新的精神内容。所以尽管在法的领域中朝向一个普适的国际法的迈进已经开始。但是对于这个迈进,我们已经有的经验和思想的教训告诉我们的却是:单只是在过去西方思想及其文化基础上,也就是在西方文化传统的形而上学前提及思想方法下,法学走入的是悖谬、二难,这就是说,无论大陆法还是海洋法的探究,都有着盲点,无法解决的困境。此外这样的法律系统的执行还同时不断地在削弱人类社会的伦理联系,人类所固有的精神内容。缺乏伦理基础的,或者说制约的法律对于人类来说的弊病,现代人已经越来越多地看到。

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传统东方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论,或者说类似于儒法那样的争论是否会在未来的人类社会法律的地位的讨论中产生助益可能会被重新提出。

3.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

很多人把普适价值看作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当然,普适价值产生于西方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历史性的经验事实,但是,仔细思索我们立即就会发现,普适价值不仅不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产物,而毋宁说是彻底否定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基础。普适价值是政教分离,每个个人的自由思想、人权思想觉醒的结果。这个觉醒产生于对“西”方教会、教条的反抗,而不是对东方的传统专制。东方传统专制和西方政教合一的神权专制有着巨大的区别。人权在西方的产生正是由于在中世纪前的西方神权社会中,世俗教会剥夺了“人”的存在权利,它不仅剥夺了一般人而且也包括王权、贵族的世俗权力,因此才出现反弹——人权观念的萌芽,以及逐渐展开的清晰化、明确化。

人权绝对不是如德国的前总理施密特们所说的,是西方文化独有的价值。一部人权问题产生及发展到当代的历史,让我们看到的轨迹不是施密特所说的是西方特有的文化价值发展史,而恰恰相反是一部“克服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因为有了普适的人权观,才使得启蒙主义学者、思想家,坚持人权是普适价值的自由主义者们不断对于西方历史,对西方中心主义进行反省和深思,如波普、阿隆,在他们晚年的探索中,他们都深刻地认识到各种种族、国家和地区的人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文化的多元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

曾经把自己称为是波普学生施密特,实际上从根本上背离了现代自由主义巨擘波普。他用一种世俗的教条思想,片面理解、解释了产生于西方的普适价值。如果不说施密特们的看法是想回到中世纪十字军东征时代,对东方征伐的那种合理性,那么也完全可以说是以一种过时的,中世纪所特有的基督教的狭隘心态来理解最近二百年来世界的新事物和新的价值基础。事实上,我们前文谈到的麦克斯•韦伯的问题:他胆敢超越基本的西方学术规范,在没有阅读原始的中文资料,不懂中文情况下那么放肆地论述并且断言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问题,也是产生在同样的历史遗留下来的思想和心理基础上的。因为没有一个德国教授或学者,不懂英文却敢自称是英国问题专家,没有阅读英文文献却如此无顾忌地谈论英国问题。

实际上,人权是在政教分离的历史中产生的本身就说明,人权原则冲破的是宗教的禁锢,从而为人类存在提供了比过去的宗教更广泛的基础。而人权的普适原则也让我们看到,现代人权走出了欧洲,为整个地球的人类提供了一个共同存在的价值基础,为各个种族、各种文化提供了一个共同存在的基础。不是基督教文化为人权提供了基础和可能,而是从基督教文化中脱颖而出的人权原则拓宽了基督教文化及社会原来的空间和基础,为容忍各类教派,与各类族群的共存提供了一个新的基础。如果说人权为人类共同存在带来一个更包容、更宽阔的基础,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看到,我们眼下的现代社会还只是一个后基督教社会,还不是一个建立在普适人权基础上的社会,还不是一个彻底扬弃了西方中心主义的社会。现在的全球化的秩序中还有很多反东方、反普适价值的东西。

自认为是继承了康德的启蒙主义的学者卡尔•波普最后一本书的题目是《寻找一个更好的世界》。在这本书中,在他的晚年他深切地感到,所谓现代社会的文化及社会悖谬困境,不知一个更好的世界是在哪个方向。波普带着这个困惑在一九九四年去世,他去世后二十年来的历史,世界的动乱和环境的恶化让更多的人、更深地体会到这个困境和怪圈。也许大陆法和海洋法的争论和儒法争论的区别,在不同的形而上学前提下关于“法”的问题讨论的内容和意义不同,能够给我们一个新的启发。为此,我们或许可以探究:在普适价值、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生存的基础上,寻找一个新的形而上学前提,一个新的对于生命和宇宙理解,在人和他的同类,和其它生命的亲缘的联系基础上的形而上学前提,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世界。而在这个新前提下的“法”,就很可能将不再是law,而是中文意义上的“法”了。

无论如何,时下社会步入的把纵欲等同为人的基本权利,把物质化当作人的一切,把人当作了宇宙的中心、创造者,就犹如唯物主义片面、专断、极端化了西方的二元论探究一样,它片面、极端化了人权原则。这不是在这个人权基础上我们所要的世界,我们所要的是使人类,我们的子孙们有着更好的未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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