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转发光头合成图 判赔陆摄影师34.5万元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09月09日讯】台湾艺人林志颖4年前在微博分享自己光头形象的一张合成图,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由于该照片被纷纷转发,引发大陆摄影师朱庆福以侵权为由状告到北京海淀法院,8日结果出炉,林志颖须赔偿原告34.5万人民币。

陆媒报导,林志颖在2013年8月25日为庆祝微博粉丝突破2,100万人,转贴了一张大陆摄影师朱庆福1992年拍摄的《中华男儿》的后制图片。图片中,位于中间的光头头像被合成(PS)为林志颖的脸相。显得似乎毫不违和的图片让林志颖不禁转发,还配文道:“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

朱庆福认为林志颖擅自转发合成图片,并配上“误导性文字”,让作品中所传达的讯息遭到曲解,因此于今年2月16日状告到北京海淀法院。

原告方称,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接到诉状的林志颖辩称,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就停止转发,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该图片在林志颖发布时就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首发,林志颖只是觉得有趣才转发到微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费用均过高。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人民币。

该判决结果出炉后,林志颖表示接受法官的判决结果,愿意赔偿和道歉。他并重申自己只是转发,图片不是他合成,但他身为公众人物不得疏忽,感谢各方监督。

──转自《大纪元》(记者钟又淳综合报导)

(责任编辑:叶萍)


林志颖2013年转发的有自己脸相的合成图。(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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