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当“法官” 台湾年满23岁国民有资格参与抽选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7年11月30日讯】司法院今(30)日发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初稿),年满23岁国民均有资格参与随机抽选国民法官,适用案件为最轻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于死。但与案件有一定关系者不能被选为国民法官,超过70岁以上、在校学生等状况,可以拒当国民法官。

中央社报导,草案分为总则、适用案件及管辖、国民法官及备位国民法官、审理程序、罚则共5章,共计120条条文。

草案中定义的国民法官为“依本法选任,参与审判、中间讨论及终局评议之人”;进行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国民法官6人组成国民参与审判法庭,共同进行审判,庭长为审判长。

适用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案件类型,除了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外,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且由地方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所犯为最轻本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不过,国民法官是从一般国民中选任产生,不宜课予过多、过重的负担,因此当案件情节繁杂或需高度专业知识,非经长久时日显难完成审判,不宜进行国民参与审判;中华民国国民有依此法规定担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参与审判的权利及义务。

至于国民法官资格,草案中规定,年满23岁且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有被选任为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的资格,但与案件或案件被告、被害人有一定关系者等情况,不能被选为国民法官;超过70岁以上、在校学生等状况,可以拒当国民法官。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指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重点,是想让法官与国民充分讨论,利用法官的专业、民众的社会经验凝聚共识,与法官一起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有罪者该判多重。

吕太郎强调,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也在呈现多元价值,在随机抽选的情形下,广纳各界意见,判决结果也会附判决理由,大家一起监督、结果可受公评;被挑选当上国民法官的国民,有公假、日旅费,参与者的个人身份绝对保密。

(责任编辑:卢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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